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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侨城A: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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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侨城A: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果儿 发表于 2024-2-19 00:00:00 浏览:  372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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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069 证券简称:华侨城 A 公告编号:2024-10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一)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1月24日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8);
(二)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未增加、变更提案。根据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获得通过。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一)召开时间:2024年2月8日(星期四)15:00,会期半天。
(二)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集团办公楼五楼大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四)召集人: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五)主持人: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公司副董事长刘凤喜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六)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1页共5页三、会议的出席情况会议提案表决方式为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8人,代表股份:
408993690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49.8664%;其中出席
现场会议的股东人数共13人,代表股份385759198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47.0335%;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人
数共45人,代表股份2323449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
2.8329%。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委托人)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以下事项:
(一)关于公司注销回购股份并减少注册资本的提案
1、表决情况:同意4089880807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
99.9986%;反对56100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0.0014%;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34195365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99.9761%;反对56100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
0.0239%;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0.0000%。
2、表决结果:该提案通过。
(二)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提案
1、表决情况:同意4089747907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
第2页共5页99.9954%;反对153000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0.0037%;弃权
36000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0.0009%;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34062465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99.9193%;反对153000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
0.0653%;弃权36000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0.0154%。
2、表决结果:该提案通过。
(三)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条件的提案
1、表决情况:同意4089747907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
99.9954%;反对154000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0.0038%;弃权
35000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0.0009%;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34062465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99.9193%;反对154000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
0.0657%;弃权35000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0.0149%。
2、表决结果:该提案通过。
(四)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方案的提案
1、表决情况:同意4088255407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
99.9589%;反对1645500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0.0402%;弃
权36000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0.0009%;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32569965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99.2822%;反对1645500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
第3页共5页0.7025%;弃权36000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0.0154%。
2、表决结果:该提案通过。
(五)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提案
1、表决情况:同意4088254607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
99.9589%;反对1646500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0.0403%;弃
权35800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0.0009%;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32569165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99.2818%;反对1646500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
0.7029%;弃权35800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0.0153%。
2、表决结果:该提案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李霞、何子楹
(三)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2024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
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第4页共5页(一)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纪要;
(三)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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