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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高升:关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收到《执行裁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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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高升:关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收到《执行裁定书》的公告

金元宝 发表于 2024-2-20 00:00:00 浏览:  615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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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0971 证券简称:ST 高升 公告编号:2024-09 号
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收到《执行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公司持股5%以上股
东宁波保税区宇睿鑫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宇睿鑫通”)
发来的上海金融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2023)沪74执348号之二,裁定宇睿鑫通所持有的全部公司股份将被用于抵偿债务。具体情况如下:
一、《执行裁定书》主要内容
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宇睿鑫通作为被执行人与建元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作为
申请执行人的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上海市徐汇公证处作出的(2022)沪徐证经字
第6877号公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上海金融法院立案后向宇睿鑫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宇睿鑫通履行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人民币11000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义务,但宇睿鑫通未履行。
上海金融法院于2023年11月1日10时至2023年11月2日10时止在“京东网”司法拍卖平台公开拍卖被执行人宇睿鑫通持有的公司90178582股股票(证券简称:“ST 高升”,证券代码:000971,证券性质:无限售流通股),因无人竞买而流拍,现申请执行人申请以一拍流拍价格进行抵债,抵债金额为
158263411.41元。申请执行人提出,建元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是作为“安信创新·系列互联网基础设施产业并购基金项目股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管理人与被
执行人进行交易的,实际的出资人为上述信托计划,故申请将涉案处置的股票抵债给上述信托计划,上海金融法院经审查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
1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十
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宇睿鑫通持有的公司 90178582 股股票(证券简称:“ST高升”,证券代码:000971,证券性质:无限售流通股)交付申请执行人建元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管理的“安信创新·系列互联网基础设施产业并购基金项目股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抵偿债务158263411.41元。上述股票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建元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时起转移。
(二)申请执行人建元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相关机构办理上述股票所有权的过户登记手续。
(三)解除上述股票的司法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其他说明
1、宇睿鑫通不是公司控股股东,其股份被司法处置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
及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等产生重大影响。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法院裁定执行的股票尚未完成过户,最终结果以完成过户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股份过户情况,督促并配合相关方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关注。
3、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及时关注公司公告,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上海金融法院《执行裁定书》。
特此公告。
2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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