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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孙志强、郑德伦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2024〕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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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孙志强、郑德伦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2024〕13号

93入市 发表于 2024-2-20 00:00:00 浏览:  644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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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4〕13号
关于对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孙志强、郑德伦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孙志强、郑德伦:
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21号)等规定,我局对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松科技或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
经查,公司在财务会计核算、项目合同管理、研发内控制度执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等方面存在不规范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四条、第十一条等相关规定。2023年4月26日,你公司对会计差错进行了更正,并追溯调整2021年第三季度、2021年年度、2022年第一季度等财务报表,分别调减相应期间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26.58万元、217.27万元、31.75万元,并调整其他相关会计科目。
瑞松科技董事长兼总经理孙志强、副总裁兼财务负责人郑德伦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等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瑞松科技、孙志强、郑德伦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现要求孙志强、郑德伦于2024年2月22日上午10时30分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我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3号13楼)接受监管谈话。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4年2月5日
抄送:证监会上市司、法治司;上海证券交易所。
广东证监局办公室 2024年2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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