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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都: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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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都: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沐晴 发表于 2024-2-20 00:00:00 浏览:  634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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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64证券简称:新华都公告编号:2024-015
新华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的召开日期、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2月19日(星期一)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2月19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2月19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2月19日上午9:15至2024年2月19日下午3:00。
(2)现场会议地点: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162号新华都大厦北楼7层;
(3)会议召开方式: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倪国涛先生;
(6)会议通知情况:公司已于2024年1月25日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新华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4-006)。
12、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0人,代表股份数量为
29744745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713927833股1的41.6635%。
(1)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人,代表股份数量为67466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713927833股的0.0945%。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8人,代表股份数量为29677279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713927833
股的41.5690%。
(3)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3人,代表股份数量为648700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713927833股的0.0909%。
3、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见证律师列席本次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拟为下属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29739425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821%;反对票53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179%;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595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91.7990%;反对票53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8.201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
0.0000%。
同意票超过出席股东大会的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该议案获批准通过。
1根据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等权利,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计算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时应扣减已回购股份,并以此为准计算股东大会决议的表决结果。截至2024年2月5日,公司总股本数为719922983股,其中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公司股份5995150股,
则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数总数为713927833股。
22、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拟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并修订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29744745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0000%;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648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100.0000%;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000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
0.0000%。
同意票超过出席股东大会的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该议案获批准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蔡顺梅律师、吴元星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
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新华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关于新华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新华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四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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