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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方光电: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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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方光电: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岁月如烟 发表于 2024-2-24 00:00:00 浏览:  650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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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
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老复兴路白塔公园 B 区 2号、15号国浩律师楼 邮编:310008
Grandall Building No.2&No.15 Block B Baita Park Old Fuxing Road Hangzhou Zhejiang 310008 China
电话/Tel: (+86)(571) 8577 5888 传真/Fax: (+86)(571) 8577 5643
电子邮箱/Mail:grandallhz@grandall.com.cn
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四年二月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致: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订)(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年修订)(以下简称“《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有效的《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股东大会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各项议程及相关决议等文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和承诺,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的、真实的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对会议所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已于2024年2月6日召开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公司董事会于 2024年 2月 8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公告了《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表决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
登记办法、会务联系方式等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由于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在会议通知中还对网络投票的投票时间、投票程序等有关事项做出了明确说明。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及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以及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4年2月23日下午15:00在武汉市东湖
新技术开发区凤凰产业园凤凰园三路3号公司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熊友辉先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法律意见书生主持了本次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通过上海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2月23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2月23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网络投票时间及技术平台与本次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内容一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审议的议案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截至2024年2月20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份的全体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及股
东登记的相关资料等,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8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4852955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3279%。
2、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的网
络投票结果,在本次股东大会确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共3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34245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892%。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由上海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资格。
3、上述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及通过网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合计11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4887201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8172%。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共计3名,拥有及代表的股份数34245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892%。
(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该等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对以下议案进行了审议:
(一)《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及部分募集资金变更用途的议案》
(二)《关于修改的议案》
(三)《关于修订及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包括:
3.01《关于修订的议案》
3.02《关于修订的议案》
3.03《关于修订的议案》
3.04《关于修订的议案》
3.05《关于修订的议案》
3.06《关于修订的议案》
3.07《关于修订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的内容相符,审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在现场投票全部结束后,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由2名股东代表、公司1
名监事和本所律师进行计票和监票,并统计了投票的表决结果。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平台和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股份总数和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形成本次股东大会的最终表决结果,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二)表决结果根据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进行的表决以及本次股东大会对表决结果的统计,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及部分募集资金变更用途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88720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4245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关于修改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88720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关于修订及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逐项表决了以下议案:
3.01《关于修订的议案》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表决情况:同意4883375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17%;
反对3825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8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02《关于修订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883375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17%;
反对3825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8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03《关于修订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883375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17%;
反对3825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8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04《关于修订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883375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17%;
反对3825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8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05《关于修订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883375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17%;
反对3825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8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06《关于修订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883375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17%;
反对3825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8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07《关于修订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883375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17%;
反对3825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8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第2项议案、第3.01项议案、第3.02项议案、第3.03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项议案、第3.07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须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其他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总数的过半数同意即为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第1项议案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并进行了公告。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无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
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会议人员资
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文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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