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厚普股份: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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厚普股份: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牛气 发表于 2024-2-22 00:00:00 浏览:  694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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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471证券简称:厚普股份公告编号:2024-007
厚普清洁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厚普清洁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2月22日(星期四)下午15:00在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康隆路555号公司八楼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2月22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2月22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2月22日上午9:15至
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王季文先生。
(4)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0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为
10676962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4173%。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
人共5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为10671992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405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为49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3%。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中小股东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49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49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3%。
(2)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等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募集资金投入金额及实施主体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067354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99.9680%;反对14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0.0133%;弃权2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0.0187%。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5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31.1871%;反对14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28.5714%;弃权2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40.2414%。
该议案获得通过。
2、《关于修订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067354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99.9680%;反对14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0.0133%;弃权2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0.0187%。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5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31.1871%;反对14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28.5714%;弃权2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40.2414%。
该议案获得通过。
3、《关于修订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067354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99.9680%;反对14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0.0133%;弃权2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0.0187%。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5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31.1871%;反对14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28.5714%;弃权2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40.2414%。
该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1、律师事务所名称: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石广富、余淼寒
3、结论意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厚普清洁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
(一)厚普清洁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厚普清洁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特此公告。
厚普清洁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零二四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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