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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能源:关于收到深圳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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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能源:关于收到深圳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扬少 发表于 2024-2-24 00:00:00 浏览:  626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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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027证券简称:深圳能源公告编号:2024-006
公司债券代码:149408 公司债券简称:21 深能 Y1
公司债券代码:149676公司债券简称:21深能01
公司债券代码:149677公司债券简称:21深能02
公司债券代码:149742 公司债券简称:21 深能 Y2
公司债券代码:149926公司债券简称:22深能01
公司债券代码:149927公司债券简称:22深能02
公司债券代码:149983 公司债券简称:22 深能 Y1
公司债券代码:149984 公司债券简称:22 深能 Y2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深圳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以下简称:深圳证监局)出具的《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周朝晖、章顺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36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主要内容
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周朝晖、章顺文:
章顺文在拟担任你公司独立董事时,你公司、章顺文于2022年9月14日分别作出《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称章顺文不存在同时在超过五家以上的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并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经查,章顺文当时同时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家数超过五家,上述声明内容与事实不符。
1你公司、章顺文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下同)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周朝晖作为你公司董事会秘书,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周朝晖、章顺文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收到上述《警示函》后,公司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问题,将充分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证券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全面梳理、健全并严格执行公司内部控制相关制度,强化规范运作意识,加强信息披露管理,持续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及信息披露质量。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相关监管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四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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