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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联新材: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2024年第一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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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联新材: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2024年第一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再回首 发表于 2024-2-27 00:00:00 浏览:  665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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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2024年第一次临时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于2024年2月26日召开了
第三届董事会2024年第一次临时会议。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在审慎查验的基础上,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2024年第一次临时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出席人数、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公司以自有资金回购公司股份用于注销并减少公司注册资本,有利于维
护公司全体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促进公司长期、健康、可持续发展。
3、公司计划本次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含)且不
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含),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51元/股(含),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本次回购资金将在回购期限内择机支付,具有一定弹性,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财务、研发、盈利能力、偿债履行能力及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损害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本次回购实施完成后,公司的股权分布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的条件,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变更回购股份用途并注销暨减少注册资本的议案》公司本次变更回购股份用途并注销的事项是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综合考虑作出的决定。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亦不会对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持续经营能力及股东权益等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亦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变更公司回购股份用途并注销的事宜,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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