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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华高科:关于部分投资者诉讼案件裁定准许撤诉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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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华高科:关于部分投资者诉讼案件裁定准许撤诉的公告

飞天 发表于 2024-2-28 00:00:00 浏览:  448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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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636证券简称:风华高科公告编号:2024-18
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投资者诉讼案件裁定准许撤诉的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一审。
2.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一审被告。
3.涉案金额:本次撤诉的2起投资者诉讼案件原起诉金额为20000
元以及案件相关的诉讼费用,现上述案件已撤诉。
4.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上述两起诉讼案件已在宣判前裁定准许撤诉,不会对公司往期及当期损益产生影响。
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3)粤01民初
3348、3169号】相关法律文书。根据《民事裁定书》显示,广东省广州
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深圳前海耀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张辉两起投
资者诉讼案件撤诉。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撤诉案件的进展情况公司关于上述投资者诉讼事项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3年12月23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及部分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74)。
1根据《民事裁定书》显示:原告深圳前海耀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和
张辉与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23年10月16日、2023年10月10日立案,诉讼请求赔偿金额为20000元,原告深圳前海耀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和张辉分别于2024年1月4日、2024年1月3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准许原告深圳前海耀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张辉撤诉,同时向原告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
二、其他诉讼仲裁事项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上述两起诉讼案件已在宣判前裁定准许撤诉,不会对公司往期及当期损益产生影响。
公司将持续关注投资者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公司发布的信息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材料。
特此公告。
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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