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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合科创:董事会议事规则(2024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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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合科创:董事会议事规则(2024年2月)

中孚三星润滑油 发表于 2024-2-24 00:00:00 浏览:  338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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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力合科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市力合科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确保董事会和董事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力合科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对公司全体董事,列席董事会会议的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都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董事会应当在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越权形成决议。
第四条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董事会办公室设负责人一名,董事会秘书可以指定证券事务代表等有关人员协助其处理日常事务。
第二章董事会的召集
第五条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定期会议,每半年度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及时召开临时会议。
第六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1(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独立董事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且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议召开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董事会召开前,公司应当按规定事先通知所有董事,并提供足够的资料。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第三章董事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九条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办公室
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第十条公司董事、监事会和总经理有权向董事会提交议案。
第十一条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必要时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第十二条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十
日和五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和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
经全体董事同意或者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
2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三条董事会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会议期限;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五)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六)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七)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八)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九)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四条应参加会议的人员在接到会议通知后,应在开会日期的前二日告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否参加会议。
第十五条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
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十六条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
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
(二)代理事项
(三)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四)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有效期限;
3(五)委托人、受托人的签字、签发日期等。
委托其他董事对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在委托书中进行专门授权。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
第十七条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
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八条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九条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如本条第一款所述董事为独立董事,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第四章董事会的召开和决议
第二十条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可以列席董
事会会议;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
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4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
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会议召开程序如下:
(一)会议主持人宣布到会董事人数(委托其他董事的视同委托人参会)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等规定;
(二)在确定到会董事人数达到规定人数后,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
(三)依照会议议程逐项审议并表决会议提案;
(四)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
(五)通过会议决议;
(六)会议主持人宣布散会。
会议主持人应当逐一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董事就同一提案重复发言,发言超出提案范围,以致影响其他董事发言或者阻碍会议正常进行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
第二十三条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二十四条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二十五条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的提案,会议主持人
应当在讨论有关提案前,由与会独立董事宣读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达成的意见。
第二十六条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
立、审慎地发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办公室、会议召集人、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各专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
第二十七条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进行表决。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投票表决、举手表决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进行。
5第二十八条董事会会议应充分发扬议事民主,尊重每个董事的意见,并且
在作出决定时允许董事保留个人的不同意见。保留不同意见或持反对意见的董事应服从和执行董事会作出的合法的决定,不得在执行决定时进行抵触或按个人意愿行事,否则董事会可提请股东大会罢免其董事职务。
第二十九条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
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三十条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董事
的表决票,交董事会秘书在一名独立董事或者监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
第三十一条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决结果。
第三十二条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
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三十三条除本规则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
并形成相关决议,必须有超过公司全体董事人数之半数的董事对该提案投赞成票。
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除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还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的同意。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决议为准。
第三十四条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法律法规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形;
(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而须回避的其他情形。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6数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
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三十五条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董事会会议需要就公司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做出决议,但注册会计师尚未出具正式审计报告的,会议首先应当根据注册会计师提供的审计报告草案(除涉及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之外的其它财务数据均已确定)
做出初步决议,待注册会计师出具正式审计报告后,再就相关事项做出正式决议。
但公司拟以半年度财务报告为基础进行现金分红,且不送红股或者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半年度财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第三十六条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董事会会议在一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提案。
第三十七条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董事或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
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第五章董事会的会议记录
第三十八条现场召开和以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三十九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对董事会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7(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董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包括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
托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董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条除会议记录外,董事会秘书还可以视需要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工作
人员对会议召开情况作成简明扼要的会议纪要,根据统计的表决结果就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制作单独的决议记录。
第四十一条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
记录和决议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或者决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四十二条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董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四十三条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在以后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四十四条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董
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
8记录、会议决议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规则未尽事宜,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本规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足”不含本数。
第四十七条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八条本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原
《董事会议事规则》失效。
深圳市力合科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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