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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昌达: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石河子德梅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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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昌达: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石河子德梅柯)

独归 发表于 2024-2-27 00:00:00 浏览:  693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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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华昌达
股票代码:300278
信息披露义务人:石河子德梅柯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注册地址:新疆石河子开发区北四东路37号2-71室
通讯地址:湖北省十堰市东益大道9号
股权变动性质:持股数量减少,持股比例减少。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1:陈泽
股权变动性质:直接持股数量不变、间接持股数量减少,合计持股比例减少。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2:胡东群
股权变动性质:直接持股数量不变、间接持股数量减少,合计持股比例减少。
签署日期: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七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华昌达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第一节释义本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石河子
指石河子德梅柯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德梅柯
上市公司、华昌达指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
报告书、本报告书指动报告书深交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十堰中院、法院指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石河子德梅柯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管理人
石河子德梅柯管理人指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书》指定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担任石河子德梅柯投资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管理人十堰中院裁定批准的《石河子德梅柯投资合伙《重整计划》指企业(有限合伙)重整计划》
公司总股本为1421506508股,因信息披露义务人石河子德梅柯执行其《重整计划》,信息本次权益变动指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数量由86100000股
减少至14100000股,持股比例由6.06%减少至
0.99%,不再是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1、基本信息
名称石河子德梅柯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注册地新疆石河子开发区北四东路37号2-71室执行事务合伙人陈泽通讯地址湖北省十堰市东益大道9号
出资额1613.54万元人民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10853880073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主要经营范围实业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除经纪)。(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经营期限2014年1月14日至无固定期限
2、目前工商登记股东及股权结构
序号合伙人姓名认缴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陈泽728.4845.15
2胡东群480.5729.78
3徐学骏99.436.16
4步智林128.897.99
5曹霞60.983.78
6贾彬54.213.36
7李军60.983.78
合计1613.54100.00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
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的基本情况序号姓名性别国籍通讯地址是否取得境外居留权
1陈泽男中国上海市否
2胡东群男中国上海市否
四、信息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之间的关系其他合伙人陈泽胡东群
25.07%45.15%29.78%
石河子德梅柯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6.06%0.42%0.15%
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注:根据目前工商登记显示,陈泽先生为石河子德梅柯执行事务合伙人、胡东群先生为石河子德梅柯普通合伙人,石河子德梅柯、陈泽先生、胡东群先生为一致行动人。第三节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上市公司总股本未发生变化,仍为1421506508股。由于石河子德梅柯执行《重整计划》,以其持有华昌达的股份履行清偿义务,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数量、持股比例减少。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或减少上市公司股份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拥有
权益股份的可能,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华昌达于2022年1月24日披露了《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石河子德梅柯破产清算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6)。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石河子德梅柯收到十堰中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2)鄂03破申4号)、
《决定书》((2022)鄂03破申4号),裁定受理石河子德梅柯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担任石河子德梅柯管理人,管理人负责人为黄潜。
华昌达于2022年11月16日披露了《关于法院裁定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石河子德梅柯进行重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65)。上市公司收到石河子德梅柯管理人转达的由十堰中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2)鄂03破8号之二)。
《民事裁定书》裁定自2022年11月7日起对石河子德梅柯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进行重整。
华昌达于2023年11月17日披露了《关于法院裁定批准公司5%以上股东石河子德梅柯重整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2)。上市公司收到石河子德梅柯管理人转达的由十堰中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2)鄂03破8号之四),裁定批准石河子德梅柯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重整计划;终止石河子德梅
柯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重整程序。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
公司收到石河子德梅柯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管理人(以下简称“石河子德梅柯管理人”)出具的《告知函》根据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
鄂03破8号之五的《民事裁定书》及(2022)鄂03破8号《协助执行通知书》,石河子德梅柯持有公司的72000000股有限售条件股份将依法被变更登记至石河
子德梅柯债权人名下,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本次权益变动前后的持股情况如下:
本次变动前持有股份本次变动后持有股份股东名称股份性质持股比例持股比例
股数(万股)(%)股数(万股)(%)合计持有股份86106.06%14100.99%
石河子德梅柯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00%00%
有限售条件股份86106.06%14100.99%
合计持有股份592.16380.42%592.16380.42%
陈泽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148.0410.11%148.0410.11%
有限售条件股份444.12280.31%444.12280.31%
合计持有股份219.65580.15%219.65580.15%
胡东群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219.65580.15%219.65580.15%
有限售条件股份00%00%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石河子德梅柯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将由
86100000股减少至14100000股,持股比例由6.06%减少至0.99%,信息披露义
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的股份数量为22218196股占公司股份比例
为1.56%,不再是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股份权利受限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石河子德梅柯持有公司股份为14100000股,均为有限售条件股份。其中,处于质押状态的股份数为14100000股,占其持股总数的100%,处于冻结状态的股份数为14100000股,占其持股总数的100%。第五节信息披露义务人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石河子德梅柯因执行《重整计划》,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通过非交易过户的方式以持有上市公司的36342778股股份向其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除此被司法划转处置股份外,未以其他方式交易华昌达股份。第六节其他重大事项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第七节备查文件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营业执照、身份证明文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报告书。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1、华昌达证券部
2、联系电话:0719-8767909
3、联系人:窦文扬、亢冰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企业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石河子德梅柯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日期:2024年2月27日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基本情况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上市公司所上市公司名称湖北省十堰市东益大道9号限公司在地股票简称华昌达股票代码300278信息披露义务石河子德梅柯投资合伙企业信息披露义新疆石河子开发区北四东路37
人名称(有限合伙)务人注册地号2-71室
拥有权益的股有无一致行有■无□
增加□减少■动人份数量变化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义人是否为上市务人是否为
是□否■是□否■
公司第一大股上市公司实东际控制人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协议转让□
权益变动方式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间接方式转让□(可多选)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执行法院裁定■
继承□赠与□其他□
信息披露义务人石河子德梅柯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
持股种类:人民币普通股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
持股数量:86100000股股份比例
持股比例:6.06%
持股种类:人民币普通股本次发生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
持股数量:72000000股数量及变动比例
变动比例:5.07%
时间:2024年2月27日,具体时间以法院执行划转时间为准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
方式:为执行《重整计划》,通过非交易过户的方式向信息披动的时间及方式露义务人的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
是□否□不排除■
12个月内继续增持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
是□否□不排除■
12个月内继续减持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
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是□否■票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不适用的问题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
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不适用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是□否■是否已得到批准不适用(本页无正文,为《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之签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石河子德梅柯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日期:2024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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