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昱能科技: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昱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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昱能科技: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昱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金股探 发表于 2024-2-28 00:00:00 浏览:  546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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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天册律师事务所T天册律师事务所T&CLAWFIRM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昱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天册律师事务所
T&CLAWFIRM
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1号黄龙世纪广场A座11楼310007
电话:0571-87901111传真:0571-87901500
T天册律师事务所T天册律师事务所T&CLAWFIRM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昱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4H0208号
致:昱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昱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卜
简称“昱能科技”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帅金臻、黄金参加公司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上市公司
投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
性文件的要求及《昱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昱
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的规定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名开程序、出席人员的
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对会议所审
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向
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昱能科技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
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和《议事
规则》等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
对昱能科技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司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股
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24年2月2日在指定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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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2024年
2月27日14:00;召开地点为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亚太路522号2幢公司4楼会
议室.经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本次股
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2月27
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互联网
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2月27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三)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关于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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