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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源环境:监事会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首次授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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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源环境:监事会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首次授予日)

小白菜 发表于 2024-2-27 00:00:00 浏览:  329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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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通源环境节能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
核查意见(首次授予日)
安徽省通源环境节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安徽省通源环境节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对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首次授予日)进行了核查。现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
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为在公司任职的核心技术人员及董
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外籍员工,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与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批准的《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4、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同意公司确定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4年2月26日,向符合条件的94名激励对象授予341.0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6.91元/股。
安徽省通源环境节能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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