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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禹节水:关于大禹转债回售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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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禹节水:关于大禹转债回售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dess 发表于 2024-2-28 00:00:00 浏览:  583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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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021证券简称:大禹节水公告编号:2024-027
债券代码:123063债券简称:大禹转债
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大禹转债”回售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回售价格:101.06元/张(含息、税)
2、回售申报期:2024年2月28日至2024年3月5日
3、发行人资金到账日:2024年3月8日
4、回售划拨日:2024年3月11日
5、投资者回售款到账日:2024年3月12日
6、回售申报期间,“大禹转债”将暂停转股
7、“大禹转债”持有人有权选择是否进行回售,本次回售不具有强制

8、在回售资金到账日之前,如持有的本期债券发生司法冻结或划扣等情形,债券持有人本次回售申报业务失效
9、风险提示:投资者选择回售等同于以人民币100元/张(不含利息)
卖出持有的“大禹转债”。截止本公告发出前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大禹转债”的收盘价为116.73元/张。投资者选择回售可能会带来损失,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月18日召开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于2024年2月5日召开2024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和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根据《创业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大禹转债”的附加回售条款生效。现将“大禹转债”回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回售条款概述
(一)导致附加回售条款生效的原因
公司于2024年1月18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和第六
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于2024年2月5日召开2024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和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同意变更原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尚未使用募集资金及专户资金存款利息用于新项目“宁都县灌区高效节水与现代化改造项目 EPC 总承包”、“海南省牛路岭灌区工程设计采购施工运营一体化(EPCO)总承包”,具体详见公司与 2024 年 1 月 19 日披露的《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7)。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可转换公司债券》
的相关规定,经股东大会批准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过后二十个交易日内赋予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一次回售的权利。同时,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大禹转债”的附加回售条款生效。
(二)附加回售条款
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附加回售条款具体内容如下:
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
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被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债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本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应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三)回售价格
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回售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回售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其中:i=1.8%(“大禹转债”第四年,即 2023 年 7 月 28 日至 2024 年 7 月
27日的票面利率);
t=215 天(2023 年 7 月 28 日至 2024 年 2 月 28 日,算头不算尾);
计算可得:IA=B×i×t/365=100*1.8%*215/365=1.06 元/张(含税)。
由上可得“大禹转债”本次回售价格为101.06元/张(含息、税)。
根据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于持有“大禹转债”的个人投资者和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利息所得税由证券公司等兑付派发机构按20%的税率代扣代缴,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回售实际可得100.85元/张;对于持有“大禹转债”的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 和 RQIFF),免征所得税,回售实际可得为101.06元/张;对于持有“大禹转债”的其他债券持有者,公司对当期可转换公司债券利息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回售实际可得为101.06元/张,自行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
(四)回售权利
“大禹转债”持有人可回售部分或者全部未转股的“大禹转债”。“大禹转债”持有人有权选择是否进行回售,本次回售不具有强制性。
二、回售程序和付款方式
(一)回售事项的公告期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相关规定,经股东大会批准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过后二十个交易日内赋予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一次回售的权利。有关回售公告至少发布三次,其中,在回售实施前、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至少发布一次,在回售实施期间至少发布一次,余下一次回售公告发布的时间视需要而定。公司将在指定的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上述有关回售的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查阅。
(二)回售事项的申报期
行使回售权的债券持有人应在2024年2月28日至2024年3月5日的回售申报期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回售申报当日可以撤单。回售申报一经确认,不能撤销。如果申报当日未能申报成功,可于次日继续申报(限申报期内)。债券持有人在回售申报期内未进行回售申报的,视为对本次回售权的无条件放弃。在回售资金发放日之前,如发生司法冻结或扣划等情形,债券持有人的该笔回售申报业务失效。
(三)付款方式
公司将按前述规定的回售价格回购“大禹转债”,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进行清算交割。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公司资金到账日为2024年
3月8日,回售款划拨日为2024年3月11日,投资者回售资金到账日为2024年3月12日。回售期满后,本公司将公告本次回售结果和本次回售对公司的影响。
(四)回售期间的交易
“大禹转债”在回售期内将继续交易,在同一交易日内,若“大禹转债”持有人发出交易、转托管、回售等两项或以上报盘申请的,按以下顺序处理申请:交易、回售、转托管。
“大禹转债”在回售期内将暂停转股,暂停转股期间“大禹转债”正常交易,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关于回售期间“大禹转债”暂停转股的公告》。
三、备查文件
1、公司关于实施“大禹转债”回售的申请;
2、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
公司债券回售有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3、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
债券回售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4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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