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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晋能控股山西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刘文彦、刘会成、史晓文、赵文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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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晋能控股山西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刘文彦、刘会成、史晓文、赵文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行胜于言 发表于 2024-2-29 00:00:00 浏览:  672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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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4-00002133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09159933000         
  名        称 关于对晋能控股山西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刘文彦、刘会成、史晓文、赵文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2024〕6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晋能控股山西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刘文彦、刘会成、史晓文、赵文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晋能控股山西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刘文彦、刘会成、史晓文、赵文阳:

经查,我局发现晋能控股山西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项:

一、公司治理方面

1.部分董事会关联董事未回避表决且披露不准确。2021年4月21日,公司召开九届三十次董事会审议《关于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关于为控股子公司融资提供关联担保的议案》时,关联董事史晓文未回避表决,且公司未在相关公告中将史晓文披露为关联董事,信息披露不准确。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规定。

2.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中,关于内幕信息范围、主要责任人、档案保存年限、能够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进行自查及责任追究机制相关内容不规范,且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事项未经知情人确认、未登记董事及经理层人员变动情况、未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进行过自查,反映出公司未严格执行证监会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证监会公告〔2022〕17号,下同)第三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二、关联担保方面

2021年5月至2023年3月,公司部分担保事项审议程序滞后,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即实施担保。上述行为违反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会公告〔2017〕16号)第二条第二款第三项、《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下同)第七条规定。

三、关联交易及信息披露方面

1.未及时对新增和超出预计额度的部分关联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公司2021年、2022年与控股股东晋能控股煤业集团有限公司等部分关联方发生新增采购或销售燃料、接受运输服务、销售电力业务,接受或提供劳务、采购设备材料、接受运输服务超出关联交易预计金额,直至次年4月才补充审议和披露。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号,下同)第七十四条规定。

2.2021年12月,公司向控股股东晋能控股煤业集团有限公司借入资金3.5亿元,至2022年3月偿还,该笔资金拆借业务未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七十四条规定。

3.2022年年报、2023年半年报对部分担保事项的担保对象或担保日期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

刘文彦、刘会成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史晓文作为公司时任总经理,赵文阳作为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对上述违规情形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的规定。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按照上述规定,现提醒你们关注以下事项: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完善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并有效执行,有效控制关联担保风险,规范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你公司应当在2024年3月11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

2024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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