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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邮科技:湘邮科技监事会议事规则(2024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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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邮科技:湘邮科技监事会议事规则(2024年2月)

红牛 发表于 2024-2-29 00:00:00 浏览:  621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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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湘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2001年04月03日第一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5年5月12日200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第一次修订,2006年8月24日200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第二次修订,2019年5月16日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第三次修订,2022年5月19日2021年年度股东大
会第四次修订,2024年月日2024年股东大会第五次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公司、股东和职工的利益,完善公司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保
护公司资产的完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湖南湘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规则。第二条监事会是公司的常设监察机构,对公司的财务会计工作及董事会和总裁等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董事会办公室履行监事会办公室职能,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并保管监事会印章。
第三条监事会向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全体监事可列席董事会会议,必要时,监事可列席总裁办公会议,以充分行使监督职能。
第二章监事会的组成
第四条公司监事会成员由三人组成,其中两人为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大会
从股东代表中选举产生或更换;一人为职工代表监事,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
第五条监事任期三年。监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1第六条监事的任职资格
(一)熟悉并能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具有财务、会计、审计以及宏观经济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比较熟悉公司经营管理工作;
(三)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忠于职守、办事公道、保守秘密;
(四)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和文字撰写能力,并具备独立工作能力;
(五)能够维护公司、股东和职工的利益,对公司资产的保值增值有高度的责任感;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
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
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6、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以及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期限尚未届满的;
7、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监事,期限尚未届满的;
8、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监事的,该选举或者委派无效,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以上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七)公司董事、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及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的监事;
(八)法人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七条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名,获提名后,经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休会期间,授权监事会主席履行监事会日常监督职能。
2第三章监事会的职权和责任
第八条监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股东大会决议执行情况和董事会的重大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和调查;
(二)依据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原则,审核公司中期、年终财务报告,从
监督角度提出监事会的意见和建议;随时检查公司财务状况,索要有关文件和数据,审核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交的会计文件,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财务会计报告编制过程中的行为,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报告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必要时可要求董事、总裁及职能部门报告有关业务工作;
(三)重点分析评价公司预算执行情况、资产运行情况、重大投资决策实施情
况、公司资产质量和保值增值情况;
(四)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司职务时有无下列违反法律、法规
或《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1、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侵占公司的财产;
2、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3、将公司资产以个人名义或以其他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4、违反有关规定以公司资产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
5、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6、擅自泄露公司的经济秘密。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监事会的监督记录以及进行财务或专项检查的结果应成为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五)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六)必要时,提议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章程》3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股东大会补充召集权),所需费用由公司负担;
(七)调查公司的财产状况和业务状况,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
司的利益时,要求其停止该行为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八)《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九)向股东大会提出议案;
(十)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监事发现公司或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存在与财
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其他可能导致重大错报的情形时,应当要求相关方立即纠正或者停止,并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监事会进行核查,必要时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监事会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监事会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能够及时获悉公司重大信息。
监事会负责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监事会应当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董事会不予改正的,监事会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九条监事会主席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组织制定监事会工作计划和监事会决定事项的实施,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作工作报告;
(四)《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监事会行使监察权时,董事和总裁应服从监察。
监事会在履行监督权时,针对所发现问题可采取下列措施:
4(一)发出书面通知,要求予以纠正;
(二)请公司审计、监察部门进行核实;
(三)委托社会上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
性机构进行核实、取证,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五)向国家有关监督机构、司法机关报告或者提出申诉。
第十一条监事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执行监事会决议;
(二)监事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经股东大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不得
擅自传达董事会、监事会和总裁办公会会议的内容;
(三)对未能发现和制止公司违反法律、法规的经营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四)监事发现董事、总裁等高级管理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应及时向监事会主席报告,由监事会主席召开监事会依法处理;
(五)监事应加强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学习,注重调查研究,提高业务能力;
(六)监事在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监事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监督职责。监事会决议致使公司、股东和职工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应负相应的责任;但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免除责任。
第四章监事会的管理
第十三条监事会议事方式主要采取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的形式进行。监事会
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会议可以现场或通讯方式召开。
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
5回复至公司。
第十四条监事会由监事会主席召集,监事会定期会议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
第十五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
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本《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或者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监事会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监事会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五日
将盖有监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必要时可以邀请董事长、董事和总裁列席会议,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6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并可以至少用两天的时间向公司员工征求意见。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事会可以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十七条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监事会会议的决议要由监事举手表决或记名表决,监事在表决时各有一票表决权。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经非关联监事过半数同意。
监事会决议应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
《公司章程》的说明;
(二)亲自出席、缺席的监事人数、姓名和缺席的理由;
(三)每项提案获得的同意、反对和弃权的票数,以及有关监事反对或者弃权的理由;
(四)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
7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
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十八条监事会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
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以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十九条监事会会议召开后必须形成会议纪要,并和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录音资料(如有)、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
议公告等作为监事会工作档案,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保存至少二十年。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监事代其行使权力,应视为无行使职权能力,由监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更换。
第二十一条监事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为或严重不适任的事由时,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可将其免职。无正当理由被免职的监事,可以提出赔偿损失的要求。
8第二十二条监事可以辞职,监事一经提出辞职,即失去监事的身份。但监事
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监事因个人原因辞职,对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监事会在行使监督权时,不能代替董事会或总裁履行职责,也不能代表公司进行任何经营活动。
第二十四条监事的报酬由股东大会决定,监事在任期内成绩显著的应给予奖励。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公司应为监事会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监事会工作中所发生的经费由公司专项列支。
第二十六条本规则自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时亦同。本规则实施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对监事会工作作出新的规定的,以新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本规则的解释权属公司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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