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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中安润信(北京)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天津中安和汇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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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中安润信(北京)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天津中安和汇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士心羊习习 发表于 2024-3-1 00:00:00 浏览:  621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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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科创公监函〔2024〕0008号
关于对中安润信(北京)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天津中安和汇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中安润信(北京)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天津中安和汇股权投资
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经查,天津中安和汇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中安和汇)为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锦股份)持股5%以上股份的股东。2023年11月27日,中安和汇通过大宗交易减持卓锦股份股票累计达到1%,未及时告知卓锦股份,导致卓锦股份迟至2023年12月7日才披露《关于5%以上股东权益超过1%的提示性公告》,构成信息披露不及时。
中安和汇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以下简称《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5.1.2条等有关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4.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
1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中安润信(北京)创业
投资有限公司-天津中安和汇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予以监管警示。
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
务必高度重视相关违规事项,建立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专项管理制度,明确相关主体股票交易的报告、申报和监督程序,提醒其严格遵守持股变动相关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人员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本所业务规则及所作出的公开承诺,诚实守信,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公司管理部
二〇二四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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