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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顺醋业: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江苏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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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顺醋业: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江苏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一纸荒年 发表于 2024-3-2 00:00:00 浏览:  402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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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代码:600305股票简称:恒顺醋业公告编号:临2024-010
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江苏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以下简称“江苏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41号——《关于对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刘欣、魏陈云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的主要内容
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刘欣、魏陈云:
经查,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顺醋业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是2023年1-11月,公司与镇江恒顺米业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已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超出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预计的金额,超出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61%。公司直至12月14日、12月29日才分别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补充审议和披露相关关联交易。
二是2023年12月14日,公司发布《关于增加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其中所披露的公司2023年1-11月已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有误,公司于12月19日进行了更正。
公司存在未按规定及时审议并披露关联交易、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等问题,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一项、第四十一条规定。公司财务总监刘欣、董事会秘书魏陈云,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信披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主要责任。根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认真汲取教训,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采取有效措施完善内部控制,规范关联交易,强化信息披露管理,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情况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其中所指出的问题,将严格按照要求进行整改,深刻反思并认真吸取教训,加强公司及相关人员对有关法律、法规、规则的学习理解和正确运用,不断提高履职能力,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坚决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切实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推动公司健康、稳定、高质量发展。
本次收到《警示函》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产生重大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四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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