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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川科技:杭州长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名单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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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川科技:杭州长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名单的核查意见

金股探 发表于 2024-3-1 00:00:00 浏览:  413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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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长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及
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名单的核查意见
杭州长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杭州长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
归属期归属名单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名单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对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名单的核查意见:
除1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丧失激励对象资格,不符合归属条件外,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151名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已成就。
监事会同意本次符合条件的151名激励对象办理归属,对应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数量为319.4052万股。上述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对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名单的核查意见:
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3名激励对象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
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已成就。
监事会同意本次符合条件的3名激励对象办理归属,对应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数量为35.9100万股。上述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杭州长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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