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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震元: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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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震元: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鲁宾花 发表于 2024-2-29 00:00:00 浏览:  533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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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完善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
持续、稳定的股东分红回报机制,增强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透明度,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23]61号)、《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及未来发展需要,公司董事会制定了《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
一、制定本规划的基本原则
(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充分考虑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和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
(三)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四)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意见。
二、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经营发展规划、股东要求和意愿、盈利能力、财务结构、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盈利情况和现金流量状况、经营发展规划及公司所处的发展阶段、资金需求情况等因素,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做1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一致性、合理性和稳定性,
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确保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的原则公司实行同股同利的利润分配政策。股东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以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公司可持续发展和维护股东权益为宗旨,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二)利润分配形式、间隔期限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
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在满足现金分配条件情况下,公司将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原则上每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后进行一次利润分配(优先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进行中期利润分配(优先现金分红)。
(三)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
在母公司未分配利润为正数且当期净利润为正,不存在影响利润分配的投资计划或现金支出事项,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原则上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且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连续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2(四)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公司在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同步的情况下,可以采用股票股利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五)同时采取现金及股票股利分配利润
如公司同时采取现金及股票股利分配利润的,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公司实施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六)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
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四、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一)公司原则上每三年制订一次分红回报规划,并应当结合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利润分配政策作出适当的、必要的修改,以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分红回报计划。
(二)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
利润分配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独立董事认为利润分配预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
3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可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
(三)公司年度盈利但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分红的原因及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
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若公司年度内盈利但未提出利润分配的预案,监事会应就相关政策、规划执行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意见。
(四)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以及外
部经营环境,确需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董事会拟定,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五、其他
本规划未尽事宜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和解释,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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