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客服:1290940359
+发表新主题
查看: 413|回复: 0

中恒集团: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孙公司诉讼受理及涉诉事项的公告

[复制链接]

中恒集团: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孙公司诉讼受理及涉诉事项的公告

shenfu 发表于 2024-3-7 00:00:00 浏览:  413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成为注册用户,每天转文章赚钱!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x
证券代码:600252证券简称:中恒集团公告编号:临2024-8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孙公司诉讼受理及涉诉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立案(一审),尚未开庭。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恒集团”)控股孙公司成都金星健康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金星”)在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件中为原告;成都金星在不当得利纠纷案件中为被告。
*涉案的金额:成都金星作为原告起诉金额为840.90万元人民币;成都金
星作为被告涉诉金额为1400.00万元人民币。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及涉诉案件尚未开庭审理,上述事项预计不会对公司2023年及本年度业绩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对公司的影响及具体的会计处理最终以会计师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控股子公司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美药业”)及控
股孙公司成都金星前期与成都金星少数股东 Sanum-Kehlbeck GmbH & Co. KG、成都耀匀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耀匀医药”)共同签署《成都金星健康药业有限公司增资和认购协议》(以下简称“《增资协议》”),由耀匀医药对成都金星进行增资,《增资协议》签署完成后,耀匀医药在其管理成都金星期间将增资款合计840.90万元由成都金星银行账户划转至耀匀医药银行账户。莱美药业、成都金星相关人员对耀匀医药进行多次催告和协商,截至目前,耀匀医药未归还上述款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2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中恒集团关于控股孙公司增资协议进展暨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95)。
1成都金星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另向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近日,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已正式受理成都金星诉耀匀医药关于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向成都金星出具了《受理案件通知书》
【(2024)川0193民初2800号】;成都金星也收到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寄出的
《民事起诉状》等法律文书,耀匀医药就《增资协议》履行过程中相关事项起诉成都金星,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提起诉讼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1.原告:成都金星健康药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平,董事长兼总经理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金科南二路159号
2.被告:成都耀匀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耀,执行董事兼经理地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吉泰五路88号2栋21层7号
3.管辖法院: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4.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立案(一审),尚未开庭
(二)提起诉讼案件事实与理由
被告作为原告的股东,在被告对原告进行管理期间,在被告的控制和授意下,被告委派的管理人员未经合法程序无正当理由无对价将原告账户上资金转移到
被告账户上,向被告账户共转入840.90万元。截至起诉前,被告未对前述转账的正当性和合理性作出任何解释和说明,也未返还该笔资金。被告的无正当理由占用原告资金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应立即返还840.90万元人民币,并赔偿原告资金占用损失。
(三)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840.90万元人民币。
2.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赔偿资金占用损失,以840.90万元人民币为基数,按
照同期同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二、本次涉诉事项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21.原告:成都耀匀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耀,执行董事兼经理地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吉泰五路88号2栋21层7号
2.被告:成都金星健康药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平,董事长兼总经理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金科南二路159号
3.管辖法院: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4.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立案(一审),尚未开庭
(二)涉诉事项案件事实与理由
原告耀匀医药为投资被告成都金星陆续向被告转账支付共计1400.00万元,但被告至今未作出股东会决议并为原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被告已没有占有该款的合法根据。被告的行为应属不当得利,其拒不返还款项的行为已给原告造成了损失。
(三)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一次性返还原告不当得利共计14000000元;
2.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全部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本次诉讼及涉诉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诉讼及涉诉案件尚未开庭审理,上述事项预计不会对公司2023年及本年度业绩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对公司的影响及具体的会计处理最终以会计师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成都金星《民事起诉状》;
2.耀匀医药《民事起诉状》;
3.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
特此公告。
(以下无正文)3(此页无正文,仅为《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孙公司诉讼受理及涉诉事项的公告》盖章页)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3月7日
4
5e天资,互联天下资讯!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手机版|手机版|小黑屋|5E天资 ( 粤ICP备2022122233号 )

GMT+8, 2024-5-4 05:17 , Processed in 0.132557 second(s), 27 queries , Redis On.

Powered by 5etz

© 2016-现在   五E天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