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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宁物流:董事会议事规则(2024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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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宁物流:董事会议事规则(2024年3月)

玻璃心 发表于 2024-3-7 00:00:00 浏览:  502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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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保证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董事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公司章程》
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行使职权,并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三条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兼任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和董事会办公室印章。
第二章董事会会议的召集与通知
第四条董事会会议分为董事会定期会议和董事会临时
1会议。
第五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1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六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定期会议。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办公室应充分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公司可以在董事会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组织独立董事参与研究论证等环节,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会秘书进行沟通,就拟审议事项进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建议等。董事会及相关人员应当对独立董事提出的问题、要求和意见认真研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议案修改等落实情况。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三)1/3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四)1/2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五)监事会提议时;
2(六)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临时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临时会议的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
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于当日提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不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第九条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10日和3日将会议通知通过专人送
出、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电话、短信等方式提交全体董
事和监事以及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若出现特殊情况,需要董事会即刻作出决议的,为公司利益之目的,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可以不受前款通知方式及通知时限的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3第十条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董事会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及时通知所有董事,并提供充分的会议材料。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第十一条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
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3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3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在取得全体与会董事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三章董事会会议的召开
4第十二条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有关董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时,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三条如无特别原因,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应当审慎选择并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其中独立董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代理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委托人的授权日期及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的签字或盖章等。
委托其他董事对公司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在委托书中进行专门授权。
5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
第十四条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
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其中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第十五条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
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
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三)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四)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
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第十六条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
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方
6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
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
真或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全体参会董事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确认。
第四章董事会会议的表决
第十八条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十九条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
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审慎地发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办公室、会议召集人、总经理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专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
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解释有关情况。
7第二十条董事会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投票表决
或举手表决等记名方式进行。
现场召开的会议应采取投票表决或举手表决方式;以视
频、电话、电子邮件通讯方式召开的会议,应采取投票表决的方式,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在会议通知的有效期内将签署的表决票原件提交董事会;以传真通讯方式召开的会议,采取传真件表决的方式,但事后参加表决的董事亦应在会议通知的期限内将签署的表决票原件提交董事会。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说明具体理由及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等。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见,并在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
第二十一条除有关董事回避的情形外,董事会会议所议事项,必须有超过全体董事人数之半数的董事同意方可通过。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8(一)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而须回避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
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应当对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董事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董事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二十四条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证券事务代表和董事会办公室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董事的表决票进行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
其他情况下,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个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
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二十五条1/2以上的与会董事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
9为提案不明确、不具体,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
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会议对该议题进行暂缓表决。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第五章董事会会议的记录
第二十六条现场召开和以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的董
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二十七条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
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
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
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六)记录人姓名;
(七)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除会议记录外,董事会秘书还可以视需要
10对会议召开情况作成简明扼要的会议纪要,根据统计的表决
结果就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制作单独的会议决议。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
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专门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二十九条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或者会议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的内容。
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确认。
第三十条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董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予以保密的义务。
第三十一条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在以后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二条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
料、会议签到簿、董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
11料、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决议公告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超过”、“过”不包括本数。
第三十四条本规则由董事会制定,自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五条本规则未尽事宜或其与不时颁布或修订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规则由董事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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