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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纬恒润: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经纬恒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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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纬恒润: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经纬恒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zjx 发表于 2024-3-7 00:00:00 浏览:  440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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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B 座 19 层
GUANTAO LAW FIRM 邮编:100032
: : 19/F Tower B Xin Sheng Plaza No.5 Finance Tel 8610 66578066 Fax 8610 66578016
: Street Beijing,100032 E-mail guantao@guantao.comhttp://www.guantao.com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经纬恒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观意字2024第001677号
致:北京经纬恒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北京经纬恒润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以及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并向公众披露。本所律师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根据2024年2月6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六
次会议作出的决议召集。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2、2024年2月8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北京经纬恒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公告形式通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投票方式、会议时间和地点等召开会议
的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公告的刊登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满十五日。
3、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3月6日14:30,在北京市朝阳区酒仙
桥路14号C3-4层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吉英存先生主持。召开时间、地点及召开方式与公告相一致。
除现场会议外,公司已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时间: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召集人资格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截至2024年3月1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含股东代表及股东代理人,下同)合计10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为93987261,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例为59.4743%。其中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即 A 类股份)的股东 1 人,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数额为 8285066 股,对应所持特别表决权数量为49710396(根据《公司章程》以及公司相关公告,对于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3,每一特别表决权股份(即 A 类股份)享有的表决权
数量与每一普通股份(即 B 类股份)的表决权数量相同;对于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2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的其他议案,每一特别表决权股份(即 A 类股份)享有的表决权数量为每一普通股份(即 B 类股份)的表决权数量的六倍,下同)。
经网络投票系统统计并确认,在网络投票表决时间内通过网络直接投票的股东共计35人,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合计为20790126,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例为13.1558%。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45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合计为114777387,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
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例为72.6301%,均为股权登记日在册股东。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共计35名,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合计为6982877,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例为4.4187%。
本法律意见书所涉统计数据若出现与公司相关公告信息尾数不符的情况,均系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3、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通过现场出席以及视频参会的方式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有关法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1)《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地点、调整内部投资结构及延长实施期限的议案》;
(2)《关于回购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3)《关于变更注册资本、经营范围、修改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4)《关于修订的议案》。
根据《公司章程》以及公司相关公告,对于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3,每一特别表决权股份(即A类股份)享有的表决权数量与每一普通股份(即B类股
3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份)的表决权数量相同;对于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其他议案,每一特别表决权股份(即A类股份)享有的表决权数量为每一普通股份(即B类股份)的表决权数量的六倍。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就提交本次
股东大会审议且在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并于网络投票截止后公布表决结果。
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结果如下:
(1)《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地点、调整内部投资结构及延长实施期限的议案》;
同意114774887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数量的99.9978%;
反对2500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数量的0.0022%;弃权0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数量的0.0000%。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6980377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数量的99.9642%;反对2500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数量的0.0358%;弃权0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数量的0.0000%。
(2)《关于回购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同意114774887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数量的99.9978%;
反对2500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数量的0.0022%;弃权0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数量的0.0000%。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6980377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数量的99.9642%;反对2500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数量的0.0358%;弃权0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数量的0.0000%。
(3)《关于变更注册资本、经营范围、修改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同意73349557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数量的99.9966%;
反对2500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数量的0.0034%;弃权0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数量的0.0000%。
4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6980377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数量的99.9642%;反对2500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数量的0.0358%;弃权0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数量的0.0000%。
(4)《关于修订的议案》;
同意114703584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数量的99.9357%;
反对73803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数量的0.0643%;弃权0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数量的0.0000%。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6909074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数量的98.9431%;反对73803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数量的1.0569%;弃权0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数量的0.0000%。
3、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
持人签署,会议决议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签署。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以下无正文,接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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