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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测股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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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测股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再回首 发表于 2024-3-5 00:00:00 浏览:  478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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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
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明确管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其所持
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公司董监高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三条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前,应当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二章信息申报规定
第四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的身份
及所持本公司股票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五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网站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核心技术人员在董事会确认其核心技术人员身份认定后2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六)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向上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六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七条公司应当按照登记结算公司的要求,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
心技术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八条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应当保证其向上交所申
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上交所及时公布其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信息披露第九条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减持计划应提前至少15个交易日、增持计划应提前至少2个交易日)应当将本人买卖计划以书面
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在未得到公司董事会秘书反馈意见前,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操作其买卖计划。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拟买卖公司股份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报上交所备案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上交所网站公告。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通过上交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上交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
前款规定的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披露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是否有关。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上交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具体减持情况。
第四章禁止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规定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所持本公司股票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核心技术人员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和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公司首发前股份。
第十四条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准的,自相关决定作出之
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得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一)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三)其他重大违法退市情形。
第十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股份:
(一)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上交所业务规则,被上交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
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的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
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上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一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
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十八条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
员等人员所持有本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
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做好后续管理。
第五章限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规定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
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
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核心技术人员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四章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六章其他规定
第二十二条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所持本公司股
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二十三条对涉嫌违法违规交易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登记结算公司可根据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要求对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二十四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
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公
司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并报监管机构对相关人员予以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由董事会拟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修改时亦同。
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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