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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4-00002100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08641060000
名 称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杨雄、潘岭松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2024〕45号 主 题 词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杨雄、潘岭松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杨雄、潘岭松:
2021年9月14日,你公司发布《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1-075),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并公告了相关提名人的声明。其中,独立董事候选人杨雄的声明第三十六项称,其“不存在同时在超过五家以上的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并保证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经查,杨雄在作出声明时,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家数超过五家。你公司未充分核查独立董事任职情况,对外公告的《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内容与事实不符。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独立董事杨雄、董事会秘书潘岭松是上述违规行为的主要责任人。其中,杨雄提供信息不实,潘岭松对独立董事任职情况核查不充分,违反了《信披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根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二条,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当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水平,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江苏证监局
2024年2月23日 【打印】 【关闭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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