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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路股份: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青岛云路先进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暨核心技术人员离职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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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路股份: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青岛云路先进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暨核心技术人员离职的核查意见

运之起始 发表于 2024-3-9 00:00:00 浏览:  547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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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青岛云路先进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暨核心技术人员离职的核查意见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或“保荐机构”)作为
青岛云路先进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路股份”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及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云路股份高级管理人员暨核心技术人员离职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核心技术人员变动的具体情况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暨核心技术人员刘树海先生于近日因个人原因辞职,并将于近日办理完毕相关离职手续,离职后将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
(一)刘树海先生的具体情况
刘树海先生,1974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东北大学本科学历、辽宁科技大学硕士学历。1997年至2015年,任青岛钢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开发部部长;2015年,任青岛云路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技术部部长;2015年至离职前,任本公司副总经理,系公司的核心技术人员之一。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刘树海先生通过青岛多邦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756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63%。离职后,刘树海先生将继续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所作的相关承诺。
(二)参与的研发和知识产权情况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刘树海先生在公司任职期间参与了公司部分研发
项目和专利的研发工作,其负责的工作已完成交接,刘树海先生的离职不会对公司现有研发项目进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在任职期间参与并申请的授权专利与在审专利的所有权均归属于公司,不存在涉及职务发明专利权属纠纷或潜在纠纷的情形,亦不存在影响公司专利权属完整性的情况。
(三)保密及竞业限制情况
刘树海先生与公司签署了保密及竞业限制相关协议,双方对保密内容、竞业限制事项以及权力义务进行了明确的约定。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未发现刘树海先生存在违反上述协议相关条款的情形。
二、核心技术人员离职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高度重视研发工作,通过长期技术积累和发展,已建立了完备的研发体系,研发人员结构完善,研发团队经验丰富,不存在对特定核心技术人员单一依赖的情形。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研发人员数量为142人,占公司员工总人数比例为24.8%。公司整体研发实力不会因刘树海先生辞职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对公司业务发展、技术研发、项目进度等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具体情况如下:
期间核心技术人员姓名
本次变动前李晓雨、庞靖、刘树海、李庆华、江志滨
本次变动后李晓雨、庞靖、李庆华、江志滨
三、公司采取的措施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刘树海先生已完成工作交接。公司的研发团队结构完整,各项研发项目正常推进,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及研发团队能够支持公司未来核心技术的持续研发工作,后续公司将进一步加大专业技术人员的引进和培养,提升公司的技术创新能力。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云路股份现有研发团队、核心技术人员总体相对稳定,刘树海先生已与公司办理完成相关工作的交接。刘树海先生与公司签署了保密及竞业限制相关协议,双方对保密内容、竞业限制事项以及权力义务等进行了明确的约定,刘树海先生在公司任职期间参与公司技术研发工作,相关的知识产权均归属于公司所有,不存在涉及专利权等知识产权的纠纷或潜在纠纷。
因此,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云路股份的技术研发和日常经营均正常进行,刘树海先生的离职不影响公司专利权等知识产权的完整性,不会对公司的技术研发、产品创新、核心竞争力以及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青岛云路先进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暨核心技术人员离职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魏鹏郁伟君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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