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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昊生物: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廖文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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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昊生物: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廖文义

shenfu 发表于 2024-3-6 00:00:00 浏览:  550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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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昊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2023年度述职报告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本人廖文义,作为冠昊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2023年度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相关规定和要求,本着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忠实、勤勉、独立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积极出席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提出了合理的建议,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的作用,勤勉尽责,切实地维护了公司整体利益,维护了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现将2023年度本人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人廖文义,1962年出生,中国国籍,经济学硕士研究生学历,西南财经大学金融专业。曾在湖南大学和广东金融学院担任助教、讲师和副教授、科研处处长、副校长,在《金融研究》、《中国金融》、《当代金融家》、《经济学家》、《南方金融》等杂志发表金融与投资专业论文80多篇,主编《商业银行业务与经营》、《商业银行信贷管理》等多五部著作;曾任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办公室主任、
人行广州分行营业管理部副主任、人行东莞分行副行长、人行阳江分行行长、外管
分局局长、中国银监会阳江分局筹备组组长,广东银监局处长、广西银监局副局长、广东南粤银行副行长等职务。现任桂林银行独立董事,广东恒健控股董事,大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独立董事,广州农商银行独立董事,具有较高的金融理论修养和丰富的金融实践经验。在2020年3月13日—2023年6月21日期间,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因任期届满离任,本人已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
2023年任职期间,本人任职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2023年度履职概述
1(一)出席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情况
2023年度,公司共召开7次董事会和4次股东大会。在任期内,本人亲自出
席3次董事会和3次股东大会。本人积极参加公司召开的董事会会议、股东大会,能够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专业、高效地履行职责,持续地了解公司经营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相关资料,对提交董事会的全部议案进行认真审议,与公司管理层积极交流讨论,提出合理建议,以严谨的态度行使表决权,为公司董事会正确决策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本人认为2023年度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程序,合法有效。会议相关决议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且均未损害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本着审慎的态度,本人对董事会上的各项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后均投赞成票,无反对和弃权的情形。
本人任本人任本年度本人任职出席董事会会议情况本年度职期间职期间召开董期间召开召开股是否连续两召开股出席股事会次董事会次亲自委托缺东大会次未亲自出东大会东大会数数出席出席席次数席会议次数次数
73300否433
报告期内,未发生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未发生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况;未发生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
(二)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情况
2023年任职期间,本人作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主任委员、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的委员、战略委员会的委员,在2023年度认真的履行了独立董事职责,积极参与委员会的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提名委员会工作情况
2023年度任职期间,本人作为第五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在工作
中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的要求履行自己的职责,主持了日常会议,对公司董事的初选
2人员进行资格审核,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沟通交流,维护公司及
股东权益,切实履行了提名委员会委员的责任和义务。
2.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情况
2023年度任职期间,本人作为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委员,在工
作中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的要求履行自己的职责,出席了日常会议,对公司的薪酬与考核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听取了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工作汇报并进行考核,切实履行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的责任和义务。
3.战略委员会工作情况
2023年度任职期间,本人作为第五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的委员,在工作中严
格按照相关规定的要求履行自己的职责,出席了日常会议,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项目进行了调研和审核,对公司研发方向、经营管理等方面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三)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积极沟通,认真履行相关职责。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的审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与会计师事务所就相关问题进
行有效地探讨和交流,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对公司进行现场调查的情况
2023年度,本人通过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会议以
及其他情形,定期了解公司经营状况、管理和内控制度建设及实施情况,就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及未来发展战略,与公司经营管理层进行了深入交流和探讨。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及时获悉公司各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时刻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积极对公司经营管理献计献策。
(五)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情况
1.积极参加公司相关会议,关注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的
3完善及执行情况,及时了解公司经营状态和可能产生的经营风险;对公司董事会审
议的事项均进行认真审核,必要时向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询问、查阅公司相关资料,独立、客观公正地行使表决权,促进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客观性,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权益。
2.持续关注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提醒和督促公司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3.关注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利润分配、对外担保、提供财务资助
等重大事项,并认真审议后发表相关独立意见,切实维护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三、2023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以公开、透明的原则,审议公司各项议案,主动参与公司决策,就相关问题进行充分沟通,促进公司的良性发展和规范运作。在此基础上凭借自身的专业知识,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切实维护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报告期内,重点关注事项如下:
(一)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事项
2023年3月22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等事项的议案,董事会在审议该事项时,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人对该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查,认为其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该事项已经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对该事项的审议及披露程序合法合规。
(二)关联交易事项2023年4月19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公司结合未来发展的需要,对2023年度拟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进行预计,董事会在审议该关联交易时,表决
4程序符合《公司法》及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此类关联交易系公司日常
生产经营及未来发展所需。本人对该等日常关联交易进行了认真审查,该等日常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交易的必要性、定价的公允性等方面均符合相关要求。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除该事项外,公司未在报告期内发生其他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三)利润分配事项2023年4月19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董事会在审议该事项时,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审核,鉴于公司截至2022年度末合并报表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负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2022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亦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和其他形式的分配。该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2021年—2023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基本原则,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相关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该事项已经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对该事项的审议及披露程序合法合规。
(四)聘用会计师事务所2023年4月19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董事会在审议该事项时,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审核,认为: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质,承办公司财务审计业务以来,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能公正、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同意继续聘请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该事项已经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对该事项的审议及披露程序合法合规。
(五)定期报告相关事项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要求,按时编制并披露了《20225年年度报告》、《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准确披露了相应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和重要事项,向投资者充分揭示了公司经营情况。上述报告均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其中《2022年年度报告》经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公司对定期报告的审议及披露程序合法合规,财务数据准确详实,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
综上,在任职期间,本人认为公司审议的重大事项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本人在2023年度度积极履行了独立董事职责,为促进公司的发展和规范运作、切实维护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特此报告,请审议。
述职人:廖文义
2024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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