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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幸福:董事会关于公司本次交易相关主体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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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幸福:董事会关于公司本次交易相关主体的说明

好运 发表于 2024-3-8 00:00:00 浏览:  436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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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公司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
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
根据《华夏幸福债务重组计划》,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华夏幸福”或“公司”)以全资子公司华夏幸福(固安)信息咨询
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固安信息咨询”)作为委托人和初始受益人,以固安信息咨询持有的誉诺金(固安)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誉诺金”)
价值为100万元的100%股权以及固安信息咨询持有的对誉诺金及其下属11家标的项目公司合计255.84亿元的债权设立自益型财产权信托计划即“建信信托-彩凤1号财产权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信托计划”),并拟以该信托计划受益权份额抵偿“兑抵接”类金融债权人合计不超过240.01亿元金融债务(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规定:“本指引第六条所列主体因涉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自立案之日起至责任认定前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上述主体自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机关作出相关裁判生效之日起至少三十六个月内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的规定,公司董事会现就本次重组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说明如下:
截至本说明出具之日,本次重组涉及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六条的相关主体不存在因涉嫌本
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被立案侦查的情形,亦不存在最近36个月因涉嫌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本次重组相关主体均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规定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特此说明。
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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