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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4-00002160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10177960000
名 称 关于对天津中安和汇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天津中安和汇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天津中安和汇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经查,天津中安和汇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中安和汇)为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锦股份)持股5%以上股份的股东。2023年11月27日,中安和汇通过大宗交易减持卓锦股份股票累计达到1%,未及时告知卓锦股份,导致卓锦股份迟至2023年12月7日才披露《关于5%以上股东权益超过1%的提示性公告》,构成信息披露不及时。
中安和汇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十九条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中安和汇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中安和汇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杜绝今后再次发生此类违规行为。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4年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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