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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鳌科技: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收到上海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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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鳌科技: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收到上海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股海风云 发表于 2024-3-12 00:00:00 浏览:  523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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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551证券简称:古鳌科技公告编号:2024-016
上海古鳌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收到上海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古鳌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控制人陈崇军先
生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以下简称“上海证监局”)下达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陈崇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4]80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的主要内容“经查,你作为上海古鳌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以及原董事,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截至2022年11月20日,你持有古整科技38.26%的股份,2022年11月21日至2023年3月24日期间,你通过协议转让、大宗交易、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减持1781539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24%,并于2023年3月24日当日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2023年3月27日,你向质权人协议转让对其质押的证券
21665308股,导致你持股变动比例为6.37%。你持有公司股份累计变动幅度达
到5%时,未按规定停止交易,违反了《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你于2023年5月19日起不担任公司董事,2023年8月1日和11日,因司法拍卖,导致你离职后半年内累计减持620万股,不符合《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19号)第四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了《证券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公司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1为维护市场秩序,规制违规交易行为,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陈崇军先生收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问题,将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和能力,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公司将进一步督促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
的股东及相关人员加强相关规则的学习,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加强信息披露管理,切实提高公司的信息披露质量和规范运作水平。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古鳌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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