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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天瑞声:海天瑞声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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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天瑞声:海天瑞声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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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天瑞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北京海天瑞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天瑞声”或“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
《北京海天瑞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北京海天瑞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之规定,特制定《北京海天瑞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章员工持股计划的制定
第二条员工持股计划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任何人不得利用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二)自愿参与原则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公司不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三)风险自担原则
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
第三条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情况
(一)参加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1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监管指引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确定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名单。
(二)参加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为公司核心业务/研发人员,不包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有参加对象均需在公司(含下属分、控股子公司,下同)任职,签订劳动合同或受公司聘任。
参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公司参与对象,总人数不超过50人。具体参加人数根据员工实际缴款情况确定。以上员工参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不存在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的情形。
第四条员工持股计划规模
本员工持股计划筹集资金总额上限不超过3000.00万元。股票全部来源于回购,在回购价格不超过85.61元/股的条件下,预计回购股份数量不低于35.04万股,约占公司目前已发行总股本的0.58%,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后,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任一持有人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标的股票数量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不包括持有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及通过股权激励已获得的股份)。
第五条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份来源为公司回购专用账户回购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预案的议案》,目前尚未回购完成。回购完成后,持股计划将通过非交易过户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获得公司回购的本公司股票。
第六条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员工合法薪酬、自筹资金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本员工持股计划若通过信托计划、资管计划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实现融资金额与自筹金额的比例不超过1:1,公司不以任何方式向参与对象提供
2垫资、担保、借贷等财务资助。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筹集资金总额不超过3000.00万元,以“份”作为认购单位,每份份额为1.00元。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具体持有份额及相应金额,根据其实际出资缴款情况而定。
第七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锁定期、业绩考核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1、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48个月,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
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算。本员工持股计划在存续期届满时如未展期则自行终止,可经董事会审议批准提前终止或展期。存续期内,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全部出售完毕或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可提前终止。
2、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1个月,如持有的公司股票仍未全部出
售或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含)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3、如因公司股票停牌或者敏感期等情况,导致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
公司股票无法在存续期上限届满前全部变现或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时,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含)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可以延长。
4、上市公司应当在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限届满前六个月披露提示性公告,
说明即将到期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数量及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
5、上市公司最迟应当在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限届满时披露到期的员工持股
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数量及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届满后的处置安排,并按员工持股计划方案的约定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及其合理性、合规性
1、本此员工持股计划通过非交易过户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所获标的股票,
锁定期为12个月,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算。
自锁定期届满后12个月内本员工持股计划可归属的股票权益数量不超过其
持股总数的50%,锁定期满后24个月内累计可归属股票权益数量不超过本员工持
3股计划初始持股总数的100%。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取得标的股票,因上市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
(三)员工持股计划的个人业绩考核
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由公司管理层及人力资源部门负责组织评价,根据考核达成情况决定持有人当年实际解锁额度,若持有人实际解锁的标的股票权益数量小于当年目标解锁数量,管理委员会有权决定将未达到解锁条件的份额再分配。若上述份额在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未完成分配或决定不再分配,则未分配股票部分在解锁日后于存续期内择机出售,并以其对应份额的实际出售金额与该份额的原始出资金额的孰低值返还个人。如返还持有人后仍存在收益,收益部分归公司所有。
第八条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程序
1、董事会负责拟定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2、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前,应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充分征求员工意见。
3、董事会审议通过本计划草案,监事会应当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是否有利
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是否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发表意见。
4、董事会审议员工持股计划时,与员工持股计划有关联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在审议通过本计划草案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摘要、监事会意见等。
5、公司聘请律师事务所对员工持股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在相关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召开的两个交易日前公告法律意见书。
6、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员工持股计划。股东大会将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并公开披露;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相关董事、股东的,相关董事、股东应当回避表决。经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半数以上通过后(其中涉及关联股东的应当回避表决),员工持股计划即可以实施。
7、公司应在完成标的股票的购买或将标的股票过户至员工持股计划名下的2
4个交易日内,及时披露获得标的股票的时间、数量、比例等情况。
8、其他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需要履行的程序。
第三章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
第九条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模式
在获得股东大会批准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采取自有资金方式设立,由公司自行管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内部最高管理权力机构为持有人会议。持有人会议设管理委员会,并授权管理委员会作为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机构,监督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代表持有人行使除表决权以外的其他股东权利。《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对管理委员会的职责进行明确的约定,并采取充分的风险防范和隔离措施。公司董事会负责拟定和修改本计划草案,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
1、公司员工在认购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后即成为本计划的持有人,持有
人会议是员工持股计划的内部最高管理权力机构。所有持有人均有权利参加持有人会议。持有人可以亲自出席持有人会议并表决,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并表决。持有人及其代理人出席持有人会议的差旅费用、食宿费用等,均由持有人自行承担。
2、以下事项需要召开持有人会议进行审议:
(1)选举、罢免管理委员会委员;
(2)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存续期的延长;
(3)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以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融资时,由管理委员会提交持有人会议审议是否参与及资金解决方案;
(4)审议和修订《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5)授权管理委员会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
(6)授权管理委员会行使除表决权以外的股东权利;
(7)授权管理委员会负责员工持股计划的清算和财产分配;
(8)授权管理委员会行使本员工持股计划资产管理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将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闲置资金投资于银行理财产品(仅限于保本型理财产品)、在
5锁定期届满后出售公司股票进行变现、根据持有人会议的决议进行其他投资等;
(9)其他管理委员会认为需要召开持有人会议审议的事项。
3、首次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者指定人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其后
持有人会议由管理委员会负责召集,由管理委员会主任主持。管理委员会主任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其指派一名管理委员会委员负责主持。
4、召开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应提前3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给全体持有人。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的时间、地点;
(2)会议的召开方式;
(3)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4)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5)会议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6)持有人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持有人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7)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8)发出通知的日期。
如遇紧急情况,可以通过口头方式通知召开持有人会议。口头方式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1)、(2)项内容以及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持有人会议的说明。
5、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
(1)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
主持人也可决定在会议全部提案讨论完毕后一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表决方式为书面表决。
(2)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按其持有的份额享有表决权。
(3)持有人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持有人应当从上述意
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持有人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4)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现场表决统计结果。每项议案如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超过50%份额同意后则视为表决通过(员工持股计划约定需
62/3以上份额同意的除外),形成持有人会议的有效决议。
(5)持有人会议决议需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须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6)会议主持人负责安排人员对持有人会议做好记录。
6、单独或合计持有员工持股计划3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可以向持有人会议
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须在持有人会议召开前3日向管理委员会提交。
7、单独或合计持有员工持股计划3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可以提议召开持有人会议。
第十一条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
1、员工持股计划设管理委员会,对员工持股计划进行日常管理,代表持有
人行使除表决权以外的股东权利。管理委会成员由全体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
2、管理委员会由3名委员组成,设管理委员会主任1人。管理委员会委员均
由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主任由管理委员会以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为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3、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员工持股计划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1)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员工持股计划的财产;
(2)不得挪用员工持股计划资金;
(3)未经管理委员会同意,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4)未经持有人会议同意,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员工持股计划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5)不得利用其职权损害员工持股计划利益。
管理委员会委员违反忠实义务给员工持股计划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管理委员会行使以下职责:
(1)负责召集持有人会议;
(2)代表全体持有人对员工持股计划进行日常管理;
7(3)代表全体持有人行使除表决权以外的其他股东权利;
(4)管理员工持股计划利益分配;
(5)按照员工持股计划规定决定持有人的资格取消事项,以及被取消资格的持有人所持份额的处理事项;
(6)决策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的回收、承接以及对应收益的兑现安排;
(7)办理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继承登记;
(8)按照员工持股计划规定审议确定因个人考核未达标等原因而收回的份
额等的分配/再分配方案;
(9)决策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除上述事项外的特殊事项;
(10)代表全体持有人签署相关文件;
(11)行使本员工持股计划资产管理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将本员工持股计划
的闲置资金投资于银行理财产品(仅限于保本型理财产品)、在锁定期届满后出
售公司股票进行变现或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根据持有人会议的决议进行其他投资等;
(12)持有人会议授权的其他职责;
(13)本计划草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约定的其他应由管理委员会履行的职责。
5、管理委员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持有人会议和召集、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
(2)督促、检查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决议的执行;
(3)管理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6、管理委员会不定期召开会议,由管理委员会主任召集,最少于会议召开
前1日通知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
7、管理委员会委员可以提议召开管理委员会临时会议。管理委员会主任应
当自接到提议后3日内,召集和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
8、管理委员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出席方可举行。管理委员
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管理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9、管理委员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管理委员会会议在保障管理
委员会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
8管理委员会委员签字。
10、管理委员会会议,应由管理委员会委员本人出席;管理委员会委员因故
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管理委员会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管理委员会委员的权利。管理委员会委员未出席管理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11、管理委员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管理
委员会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二条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事项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与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1、非交易过户完成前,当公司发生权益分派时,授权董事会对本次持股计
划涉及标的股票的购买价格及/或购买数量做相应地调整;
2、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3、授权董事会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延长和提前终止作出决定;
4、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购买股票的锁定、解锁和归属的全
部事宜;
5、授权董事会对《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作出解释;
6、授权董事会对本员工持股计划在存续期内参与公司配股等再融资事宜作
出决定;
7、授权董事会变更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及确定标准;
8、授权董事会签署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合同及相关协议文件;
9、若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发生调整,授权董事会根据调整情况对本次员
工持股计划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
10、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
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上述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完毕之日内有效。
9上述授权事项,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或《公司章程》有明确规定需由董事会决议通过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可由董事长或其授权的适当人士代表董事会直接行使。
第十三条管理机构
在获得股东大会批准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由公司自行管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可以视实施情况聘请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机构为持股计划提供咨询、管理等服务。
第四章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及持有人权益的处置
第十四条公司发生实际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
若因任何原因导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或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形,本员工持股计划不作变更。
第十五条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
在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内,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须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含)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十六条员工持股计划的终止
1、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满后自行终止。
2、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全部出售或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本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3、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1个月,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
持2/3(含)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延长期届满后本持股计划自行终止。
4、除前述自行终止、提前终止外,存续期内,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终止应
当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过2/3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相关决议。
第十七条员工持股计划的清算与分配
1、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届满时自行终止,由管理委员会根据持有人会议的授权,在届满或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清算,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后,按持有人所持份额比例进行财产分配。
102、在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间,管理委员会可根据持有人会议的授权向
持有人分配员工持股计划资金账户中的现金。
3、在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标的股票交易出售取
得现金或有取得其他可分配的收益时,员工持股计划每个会计年度均可进行分配,管理委员会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及计划应付款项后按照持有人所持份额占持股计划总份额的比例进行分配。
第十八条持有人对通过持股计划获得的股份权益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安排
1、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通过员工持股计划获得的对应股份享有股东权利(包括分红权、配股权、转增股份等资产收益权)但放弃表决权。
2、在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
或经管理委员会同意外,持有人所持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不得擅自退出、转让或用于抵押、质押、担保、偿还债务或作其他类似处置。
3、在锁定期内以及可归属前,持有人不得要求对员工持股计划的权益进行分配。
4、在锁定期内,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时,员工持股
计划因持有公司股份而新取得的股份一并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票的解锁期与相对应股票相同。
5、在锁定期内、可归属前、存续期内,管理委员会根据持有人会议的授权,
应于员工持股计划解锁日后于存续期内择机出售相应的标的股票。
6、本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结束后、存续期内,由持有人会议决定是否对本
员工持股计划所对应的收益进行分配,如决定分配,由持有人会议授权管理委员会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后,按照持有人所持份额进行分配。
7、在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标的股票交易出售取
得现金或有取得其他可分配的收益时,员工持股计划每个会计年度均可进行分配,管理委员会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及计划应付款项后按照持有人所持份额占持股计划总份额的比例进行分配。
8、在锁定期内,公司发生派息时,员工持股计划因持有公司股份而获得的
现金股利计入员工持股计划货币性资产,暂不作另行分配,待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11锁定期结束后、存续期内,由管理委员会根据持有人会议的授权决定是否进行分配。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结束后、存续期内,公司发生派息时,员工持股计划因持有公司股份而获得的现金股利计入员工持股计划货币性资产。
9、如发生其他未约定事项,持有人所持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的处置方式由
管理委员会确定。
10、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以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融资时,
由管理委员会提交持有人会议审议是否参与及具体参与方案。
第十九条持有人权益的处置
1、发生如下情形的,管理委员会有权取消该持有人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资格。
(1)持有人辞职、擅自离职或被辞退的;
(2)持有人在劳动合同到期后,拒绝与公司或子公司续签劳动合同的;
(3)持有人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或子公司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的;
(4)持有人被降职、降级,导致其不符合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条件的;
(5)退休后不再在公司继续任职或提供服务的;
(6)非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或身故的;
(7)持有人因包括不限于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
或渎职、严重违反公司制度、受雇于竞争对手、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等重大
违法违规行为,导致受到公司撤职、留司查看、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务关系等行政处分的情形;
(8)持有人发生的其他不适合继续参与持股计划情形;
(9)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当发生上述情形时,管理委员会有权取消该持有人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格并办理持股计划份额取消收回手续(不论是否进入归属期)。截至管理委员会取消该持有人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资格的当日,员工持股计划进入归属期后已分配现金权益的(分红除外),可由原持有人按归属份额享有,对于未归属的其他份额管理委员会有权决定将该份额分配至其他持有人,该持有人应符合本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象标准(届时由管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及相关限制条件自主约定该份额的受让情况,如是否由其他符合条件的员工受让、受让份额、受让价格等),
12若此份额对应的股票及股票权益在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未完成分配或决定
不再分配,则未分配的股票部分由公司在解锁日后于存续期内择机出售,并以其对应份额的实际出售金额与该份额的原始出资金额的孰低值返还持有人,如返还持有人后仍存在收益,则收益归公司所有。
其中,当出现上述第(7)条情形时或者持有人办理归属后违反认购协议约定的同业竞争条款的,公司有权要求持有人返还本次持股计划带来的收益。
2、持有人所持份额调整的情形
存续期内,管理委员会依据公司对持有人的相关考核情况或职务/职级变化情况,调整持有人所获得的持股计划份额,包括调增、调减以及取消份额。对于取消的份额及已实现的现金收益部分的处理方式参照本方案第八条第(六)款第
1项。
3、持有人所持权益不做变更的情形
(1)职务变更:存续期内,持有人发生不受个人控制的岗位变动,但仍在
公司内任职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
(2)丧失劳动能力:存续期内,持有人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
(3)身故:存续期内,持有人因执行职务身故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
权益不作变更,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并继续享有;该等继承人不受需具备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资格的限制;
(4)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会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不意味着持有
人享有继续在公司服务的权利,不构成公司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与持有人的劳动关系仍按公司与持有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
第二十一条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财务、会计处理及税收等事项,按有关财务制度、会计准则、税务制度的规定执行员工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而需缴纳的相关个人所得税由员工个人自行承担。
13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司股东会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北京海天瑞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3月8日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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