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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光股份:监事会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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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光股份:监事会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炒股 发表于 2024-3-13 00:00:00 浏览:  342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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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076证券简称:星光股份公告编号:2024-008
广东星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星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3月12日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监管指南第1号》”)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或“本激励计划”)确定的预留授
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
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
条及《监管指南第1号》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1)最近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
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
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4)具有《公司法》规定
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
公司股权激励的;(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含子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3、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人员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等
相关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1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
《监管指南第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其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已经成就。因此,同意以2024年3月12日为预留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28名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1200.00万份。
特此公告。
广东星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年3月12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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