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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ST商城拟变更年审会计师相关事项的问询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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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ST商城拟变更年审会计师相关事项的问询函

一纸荒年 发表于 2024-3-14 00:00:00 浏览:  524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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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公函【2024】0197号
关于*ST 商城拟变更年审会计师相关事项的问询函
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3月14日,你公司发布公告,拟将2023年度审计机构
由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所)变更为
尤尼泰振青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尤尼泰所)。
鉴于公司在2023年年报披露临近前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相关事项影响重大,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1.1条等规定,请你公司及相关方进一步核实并披露以下事项。
一、公告显示,本次变更理由是公司就其他业务收入扣除事项
与会计师存在分歧、公司无法按照大华所审计程序要求提供相关审
计资料、大华所无法满足公司审计要求等。3月12日,公司披露大华所出具的专项说明,大华所表示如不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消除对异常业务收入的疑虑,拟出具非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请公司进一步说明:(1)本次系控股股东等12名股东提议变更会计师,请结合业绩预告情况、年报审计进展情况等,判断相关改选理由是否真实合理,变更会计师事项是否会影响在法定期限内披
1露年报,并保证年报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2)结合大华所项
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质量控制复核人、审计团队等人员的
具体工作计划安排、公司审计要求、与以前年度工作安排对比情况等,说明大华所无法满足公司2023年度审计要求的具体情况,本次公告披露的相关辞任理由是否真实合理;(3)就其他业务收入扣除
与大华所存在分歧事项,详细说明包括2023年度在内的近三年来其他业务收入及扣除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相关业务展业情况、扣除项目、扣除原因及依据等,并结合业绩预告情况、以往年度营业收入扣除相关情况及公司相关业务展业情况是否发生变化等,进一步说明拟不扣除相关收入的原因、合理性、合规性,不扣除相关收入是否为了调节收入,不当规避退市;(4)结合公司以往年度自营业务收入是否存在异常情况,说明公司就2023年度相关异常收入无法提供相关审计资料的具体内容、原因及合理性,拟采取的进一步措施;(5)结合目前对异常业务收入的核实进展,说明辞任大华所是否与大华所拟出具非无保留意见存在直接关联,是否意图通过换所来换取无保留审计意见。
二、公告显示,公司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议通过
了相关变更年审会计师的议案,并就拟聘任会计师尤尼泰所的资质发表了意见,但就解聘大华所的原因及合理性、本次换所行为的合规性、异常收入等相关分歧事项及换所对年审工作的影响等并未充分发表意见。
请公司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进一步说明:(1)在临近年报披露法定期限前不足2个月时点,变更年审会计师是否符合《国有企
2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等相关规定,就相关事项履职及开展的具体工作,进行的评估、判断程序及具体情况,并就突击换所对公司年报披露的影响发表明确意见;
(2)请结合股东提议的变更理由逐一发表明确意见,是否认可股东意见,并提出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和自身履职安排;(3)结合目前大华所提示的黄金及家电业务异常收入、其他业务收入扣除事项,就相关事项逐一发表明确意见,并具体说明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已采取的相关工作,后续为保证年报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拟采取的具体措施;(4)请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按照《证券法》等相关规定,切实履行职责,审慎发表意见,确保年报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三、请尤尼泰所进一步说明:(1)结合年报披露时间及审计工
作时间安排等,说明是否有充分时间保证年审项目的顺利开展及关键审计程序的充分执行,相关审计计划是否符合审计准则的规定,并充分提示可能无法按期完成审计工作的风险;(2)进一步说明就
黄金及家电业务异常收入、其他业务收入扣除等营业收入重点事项
拟执行的审计计划和取得的审计证据,是否与大华所审计安排、计划、执行的程序等存在实质性差异,并说明如无法完整执行审计程序和取得相关审计证据、资料,拟出具的审计意见类型;(3)结合审计费用等项目承接情况,说明与公司是否就2023年度审计意见等作出约定或者其他安排;(4)请尤尼泰所高度重视公司审计风险,严格遵守审计准则等规则要求,保持充分的职业怀疑,制定必要、可行、有针对性的审计计划及程序,严格履行质量控制复核制度,
3审慎发表审计意见。
请公司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尤尼泰所等相关方
在召开股东大会之前,尽快就上述相关问题作出充分解释,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障投资者知情权。
请公司收到本函后立即对外披露。你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审计委员会和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中介机构等
应本着对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勤勉尽责,认真落实函件要求,并在
5个交易日内,对前述问询事项以书面形式回复我部,同时对外披露。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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