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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中富:监事会关于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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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中富:监事会关于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飞天 发表于 2024-3-15 00:00:00 浏览:  580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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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2、列入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基本情况属实,
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3、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
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5、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不存在被禁止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其他情形。
综上,监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意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
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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