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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方达: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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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方达: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smile 发表于 2024-3-15 00:00:00 浏览:  372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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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179证券简称:四方达公告编号:2024-019
河南四方达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或者变更提案。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2024年3月14日(星期四)下午14:30。
(2)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年3月14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3月14日上午9:15至下午
15:00。
2、现场会议地点: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经开)第十大街109号四方达会议室。
3、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方海江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11人,代表
公司股份2453025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483%。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
1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7人,代表公司股份2394579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928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人,代表股份58445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0.1203%。
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0人,代表公司股份2413025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966%。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华城律师事务
所委派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河南四方达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五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表决情况为:同意2452285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98%;反对7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412285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93%;反对7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二)审议通过《河南四方达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五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表决情况为:同意2452285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98%;反对7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412285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2(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93%;反对7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情况为:同意2452285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98%;反对7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412285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93%;反对7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华城律师事务所王恺律师、郭曜彰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华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河南四方达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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