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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兴铸管:关于公司独立董事收到河北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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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兴铸管:关于公司独立董事收到河北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行胜于言 发表于 2024-3-16 00:00:00 浏览:  697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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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778证券简称:新兴铸管公告编号:2024-08
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独立董事收到河北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以下简称“河北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闫华红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24】9号)(以下简称“《警示函》”)。根据相关要求,现将《警示函》的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具体内容
闫华红:
你担任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兴铸管)独立董事期间,你配偶于2024年
2月21日买入新兴铸管股票100000股、成交金额398000元,并于2024年3月7日
卖出新兴铸管股票100000股、成交金额394000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构成短线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引以为戒,切实加强本人及近亲属的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交易行为,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自收到本决定书后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第十一条,我局将该行政监管措施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本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闫华红女士收到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后,高度重视,表示将认真吸取教训,严格按照河北证监局的相关要求切实整改,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各项规定的学习与掌握,提高买卖公司股票的谨慎性,保证此类情况不再发生。
1公司将进一步督促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
股东加强相关规则的学习,严格遵守相关规定,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管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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