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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信诺: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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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信诺: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粤港游资 发表于 2024-3-16 00:00:00 浏览:  705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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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1号》”)和《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除3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主动放弃的原因不再符合激励条件外,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与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
《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名单相符。
二、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公告《激励计划》时在本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核心骨干人员,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其它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
制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且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一)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三、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人员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同意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确定为2024年3月14日,以8.54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92名激励对象授予27.19万股限制性股票。
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年3月14日
功崇惟志,业广惟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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