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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阿股份: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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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阿股份: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小时光 发表于 2024-3-19 00:00:00 浏览:  636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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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友谊阿波罗商业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湖南友谊阿波罗商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
资金的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等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公司债券、权证
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应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该制度的有效实施。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应当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五条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及其保荐代表人在持续督导期间应当对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有权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及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持续督导工作。
第二章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六条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1/11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
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七条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
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中;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
金净额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户
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三章募集资金使用
第八条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
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九条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
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
2/11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第十条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一条公司拟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时坚持以下原则:
(一)选定投资项目时,必须经过充分讨论和论证,再提交董事会讨论通过和股东大会批准;
(二)董事会应在充分听取保荐意见的基础上,对投资项目和资金使用计划提出意见;
(三)董事会在讨论中应注意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尊重独立董事的意见。
第十二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董事会的计划进度实施。公司项目部
门要细化具体的工作进度,保证各项工作能按计划进度完成,定期向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和证券管理部门提供工作计划及实际进度。
第十三条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应当严格按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履行申请和审批手续。使用募集资金时,由具体使用部门(单位)填写申请表,由总裁和财务总监联签,由公司财务部执行。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在每半年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当年
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说明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的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第十五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严格按项目预算总额投入。因特别原因,预算发
生较大差异时,按下列程序审批:
(一)由公司项目负责部门编制投资项目预算调整报告,详细说明预算调整的原
因、新预算编制说明及控制预算的措施;
(二)调整后的总额超过原预算总额30%以内(含30%)的,由公司总裁办公会批准;
3/11(三)调整后的总额超过原预算总额30%以上50%以下(含50%)的,由董事会批准;
(四)调整后的总额超过原预算总额50%以上的,由董事会审议后,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十六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
计收益等进行检查,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如有):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
关计划金额50%的;
(四)其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异常的情形。
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
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如有)。
第十七条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监事
会以及保荐人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五)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六)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七)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相关事项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的,还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六章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八条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尽快、科学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
4/11第十九条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六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
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第二十条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
的生产经营使用,且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四)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
第二十一条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时,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导致流动资金不足
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监事会以及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当根据企业实际经营需求,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按照以下先后顺序有计划的使用超募资金:
(一)补充募投项目资金缺口;
(二)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
5/11(三)归还银行贷款;
(四)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五)进行现金管理;
(六)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应当按照在建项目和新项目的进度情况使用;通过子公司实施项目的,应当在子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户管理。如果仅将超募资金用于向子公司增资,参照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者补充流动资金的相关规定处理。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出具专项意见。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的,还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监事会以及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且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公司应当承诺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并对外披露;
(二)公司应当按照实际需求偿还银行贷款或者补充流动资金,每十二个月内累
计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
第二十四条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时,投资产品的期限不
得超过十二个月,且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保本型产品;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公司原则上应当仅对发行主体为商业银行的投资产品进行投资,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投资产品的发行主体为商业银行以外其他金融机构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且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6/11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二十五条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监
事会以及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五)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六)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七)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事项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的,还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六条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及募集资金闲置的原因;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安全性及产品发行主体提供的保本承诺,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等;
(五)监事会以及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十七条公司以发行证券作为支付方式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的,应当确保在
新增股份上市前办理完毕上述资产的所有权转移手续,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就资产转移手续完成情况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7/11第二十八条公司以发行证券作为支付方式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或者募集资金
用于收购资产的,应当严格遵守和履行涉及收购资产的相关承诺。
第四章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第二十九条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由上市公司变为全资子公司或者全资子公司变为上市公司的除外);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深交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公司应当经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方可变更募集资金投向。
第三十一条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向原则上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第三十二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慎地进行拟变更后的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
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三条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二个交易日
内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意见;
(六)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四条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应当在
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公司应当控股,确保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三十五条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8/11公司应当披露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
定价依据、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
第三十六条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二个交易日内公告改变原因、情况、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造成的影响以及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第三十七条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
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人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100万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1%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投项目(包括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按照相关程序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三十八条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在募集资金净
额10%以上的,公司使用节余资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
(二)保荐人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
(三)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10%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人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500万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1%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三十九条公司全部募集资金项目完成前,因部分募集资金项目终止或者部分
募集资金项目完成后出现节余资金,拟将部分募集资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募集资金到账超过一年;
(二)不影响其他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
(三)按照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要求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四)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内未进行风险投资、未为控股子公司之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9/11(五)公司应当承诺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进行风险投资、不为控股子公
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并对外披露。
第五章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条公司应当在每半年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公司会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并定期检查、监督资金的使用情况及使用效果。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者内部审计部
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二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
第四十一条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董事会应当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募集
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上市公司应当解释具体原因。当期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司应当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情况。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董事会出具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本指引及相关格式指
引编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使用情况进行合理鉴证,提出鉴证结论。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注册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四十二条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与公司应当在保荐协议中约定,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鉴证结论的,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
10/11顾问还应当在其核查报告中认真分析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
明确的核查意见。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在调查中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有关规定,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给予当事人以处罚,必要时,相关责任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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