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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海达:关于广州中海达卫星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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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海达:关于广州中海达卫星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smile 发表于 2024-3-19 00:00:00 浏览:  274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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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简称:中海达证券代码:300177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州中海达卫星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024年3月目录
一、释义..................................................3
二、声明..................................................4
三、基本假设................................................5
四、独立财务顾问意见............................................6
(一)对公司实行本激励计划条件的核查意见..................................6
(二)对本激励计划内容及可行性的核查意见..................................6
(三)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的核查意见...............................7
(四)对股权激励计划权益授出额度的核查意见.................................8
(五)对本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定价方式的核查意见................................8
(六)对上市公司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核查意见......9
(七)对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的财务意见....................................9
(八)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
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的核查意见.....................................10
(九)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11
六、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12
(一)备查文件..............................................12
(二)咨询方式..............................................12
2一、释义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除非文义载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中海达、本公司、公司指广州中海达卫星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含下属子公司)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广州中海达卫星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类限制本激励计划、《激励计指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划(草案)》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州中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本指海达卫星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报告
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本独立财务顾问指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指
制性股票 后,按约定比例分次获得并登记的本公司 A股普通股股票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董事、高激励对象指
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业务(技术)骨干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授予日指易日
自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归属或作有效期指废失效的期间授予价格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自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归属或作有效期指废失效的期间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归属条件后,公司将股票归属指登记至激励对象账户的行为
本激励计划所设立的,激励对象为获得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指所需满足的获益条件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获授股票完归属日指
成登记的日期,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股票上市规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则》《自律监管指南第1《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指号》业务办理》
《公司章程》指《广州中海达卫星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指人民币元、万元
注:1、本报告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2、本报告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3二、声明
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报告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中海达提供,本计划所
涉及的各方已向独立财务顾问保证:所提供的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
的所有文件和材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仅就本激励计划对中海达股东是否公平、合理,对
股东的权益和上市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发表意见,不构成对中海达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均不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上市公司全体股东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激励计划涉及的事项进行了深入调查并认真审阅了相关资料,调查的范围包括上市公司章程、相关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相关公司财务报告、公司经营计划,并和上市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有效的沟通,在此基础上出具了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制作。
4三、基本假设
本独立财务顾问所发表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建立在下列假设基础上: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所依据的资料具备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三)上市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真实、准确;
(四)本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有效批准,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五)本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激励计划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
(六)无其他不可预计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5四、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一)对公司实行本激励计划条件的核查意见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公司《2022年度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23]第 ZM10144 号)和公司《2022 年年度报告》,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实行股权激励的条件。
(二)对本激励计划内容及可行性的核查意见
经审阅《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的载明事项包含:“释义”、“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数量和分配”、“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确定方法”、“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和归属条件”、“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及“附则”等内容。
综上所述,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公司本激励计划中载明的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在操作程序上具备可行性。
6(三)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的核查意见
1、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管理办法》第八条及《上市规则》
第八章第四节的相关规定。
2、激励对象的范围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激励对象的范围依据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管理办法》第八条及《上市规则》
第八章第四节的相关规定。
3、激励对象的核实
(1)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中的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认为列入公司本
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
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公司法》
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情形;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
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根据《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中海达卫星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本激励计划已经明确了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
(二)项的规定。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和《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8.4.2条的规定。”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激励对象的核实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本独立财务顾问已充分提示公司应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确定激励对象名单。本激励计划中已明确规定激励对象范围以及对不符合激励对象资格情形的处理方式,公司已充分知晓相关规定并承诺本激励计划激励
7对象的范围和资格均符合《管理办法》及《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四)对股权激励计划权益授出额度的核查意见
1、股权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总额度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不超过2200万股,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总股本
74416.9066万股的2.96%。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归属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限制性股票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调整。
本激励计划实施后,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2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2、股权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额度分配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总人数为74人,所涉及的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综上所述,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中海达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权益授出总额度,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及《上市规则》的规定;单个激励对象的权益分配额度,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五)对本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定价方式的核查意见
1、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5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和归属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5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 A股普通股股票。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归属登记期间,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将根据本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调整。
82、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每股5.41元的
50%,为每股2.71元;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
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分别为每股5.05元、5.55元、6.76元)之一的50%,分别为每股2.53元、2.78元、3.38元。
综上所述,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中海达《激励计划(草案)》已对限制性股票的定价方式及定价依据作出说明,符合《上市规则》及《管理办法》第的相关规定,相关定价方式和定价依据合理、可行,有利于本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有利于公司现有团队的稳定和优秀高端人才的引进,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对上市公司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核查意见
本激励计划中明确规定:“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综上所述,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激励计划(草案)》已对公司财务资助行为设置禁止性条款。截止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中海达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现象,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七)对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的财务意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会计司《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份支付费用的计量参照股票期权执行。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在授予日至归属日期间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归属的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归属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
9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为了真实、准确的反映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公司的影响,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中海达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等相关法律法规
的前提下,应当按照有关监管部门的要求,对本激励所产生的费用进行计量、提取和核算,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具体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应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八)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的核查意见
1、本激励计划的审议程序
(1)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于2024年3月18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4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的议案》。
(2)2024年3月18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3)2024年3月18日,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的议案》。
本激励计划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上述董事会、监事会通知、召开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均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激励计划所安排的相关程序保证了本激励计划的合法性及合理性,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并保障股东对公司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及决策权。
2、中海达监事会已对本激励计划发表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发表了明确意见,认为公司本激励计划将有利于
10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3、股权激励的内在利益机制
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后,股权激励的内在利益机制决定了整个激励计划的实施将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股东权益带来持续的正面影响:当公司业绩提
升造成公司股价上涨时,激励对象获得的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成同比例正关联变化。
因此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能够将经营管理者的利益与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和全体股东利益紧密结合起来,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提高和股东权益的增加产生积极影响。
综上所述,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将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股东权益带来正面影响,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
(九)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1、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第四部分所提供的股权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是为了便于论证分析,而从《广州中海达卫星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概括得出,可能与原文存在不完全一致之处,请投资者以公司公告原文为准。
2、作为中海达2024年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独立财务顾问,特请
投资者注意,中海达2024年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尚需中海达股东大会决议批准。
11六、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
(一)备查文件1、《广州中海达卫星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2、《广州中海达卫星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3、《广州中海达卫星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二)咨询方式
单位名称: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经办人:吴若斌
联系电话:021-52583136
传真:021-52583528
联系地址:上海市新华路639号
邮编:20005212(此页无正文,为《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州中海达卫星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签字盖章页)
经办人:吴若斌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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