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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4-00002800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09247540000
名 称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苏州和林微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2024〕32号 主 题 词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苏州和林微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苏州和林微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刘以可:
苏州和林微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0月18日使用募集资金专户支付非募投项目相关费用,直至2023年10月9日,才纠正该行为,导致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对募集项目投入金额披露不准确。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号)第六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在前述事项中,公司时任财务总监刘以可未能勤勉尽责,督促上市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号)第三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应当强化合法合规意识,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杜绝上述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null 江苏证监局
null 2024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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