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迅捷兴:信达关于迅捷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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迅捷兴:信达关于迅捷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懒人美食谱 发表于 2024-3-19 00:00:00 浏览:  517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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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迅捷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深圳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楼邮政编码:518038
11F/12F. Taiping Finance Tower 6001 Yitian Road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P.R. China 518038
电话(Tel.):(0755) 8826 5288 传真(Fax.):(0755) 8826 5537网址(Website):www.sundiallawfirm.com法律意见书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迅捷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励字(2024)第023号
致:深圳市迅捷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深圳市迅捷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广东信达律师
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协议,信达接受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实施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特聘专
项法律顾问,就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以下简称“本次预留授予”)出具《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迅捷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信达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注册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执业资格的
律师事务所,有资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根据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发生或存在事实的调查、了解,提供本《法律意见书》项下之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信达律师作如下声明:
1.信达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公司的保证:公司已向信达律师提供了信达
律师认为制作《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口头证言,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信达律师披露,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完整和有效的,且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者复印件的,均与原件一致和相符,该等文件和事实于提供给信达律师之日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未发生任何变更。
2.本《法律意见书》是信达律师依据出具日以前公司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作出的。
1法律意见书
3.信达律师已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提
供的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了审查判断,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4.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
信达律师有赖于政府有关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
5.信达仅就与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到的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问题发表
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信达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监管指南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深圳市迅捷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市迅捷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2023年激励计划(草案)》”)及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规则,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预留授予的批准与授权
(一)2023年2月28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由于三名关联董事马
卓、马颖、李铁作为被激励对象而回避表决后,导致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董事会对相关议案无法形成决议。因此,公司董事会决定将《关于公司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直接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法律意见书(二)2023年2月28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的议案》和《关于核实公司的议案》。
(三)2023年3月15日,公司监事会公告了《深圳市迅捷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司对拟对本次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内部公示,公示期为2023年3月1日至2023年3月10日。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监事会经核查后认为,列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2023年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四)2023年3月20日,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五)根据《管理办法》、公司《2023年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相
关规定以及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2023年4月18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六)2023年4月18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本次授予事项。
(七)根据《管理办法》、公司《2023年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相
关规定以及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2023年7月5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
3法律意见书价格的议案》,其中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根据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办理本激
励计划的相关事项时,仅因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导致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时,相关授权实施事项不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八)2024年3月18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将2024年3月18日作为预留授予日,授予价格为7.515元/股,向符合授予条件的24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30.59万股。
(九)2024年3月18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将2024年3月18日作为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授予价格为7.515元/股,向符合授予条件的24名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30.59万股。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预留授予已取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符合《管理办法》《2023年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预留授予的具体情况
(一)授予日的确定根据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2024年3月18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以2024年3月18日作为预留授予日。经核查,公司董事会确定的预留授予日为交易日,
4法律意见书
且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激励计划之日起12个月内。
(二)本次预留授予的人数、数量及价格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同意以7.515元/股为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24名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30.59万股。
(三)本次预留授予条件
根据《管理办法》及《2023年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时,应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意见书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公司的确认并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和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述不能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向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2023年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2023年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信息披露事项
根据公司的确认,公司将按照规定及时公告与本次预留授予的相关文件。随着本次预留授予的进行,公司尚需根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信达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预留授予已取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公司本次预留授予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及《2023年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根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经信达负责人、经办律师签字及信达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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