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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晟新材: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江苏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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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晟新材: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江苏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韶华流年 发表于 2024-3-20 00:00:00 浏览:  563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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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169证券简称:天晟新材公告编号:2024-006
常州天晟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江苏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常州天晟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常州天晟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吴海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24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常州天晟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吴海宙:经查,常州天晟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晟新材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问题:
2017年11月25日,天晟新材为时任实际控制人吴海宙控制的晟衍(上海)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个人借款3000万元提供担保,公司未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审议程序,未进行临时公告。2018年1月16日,天晟新材将4700万元定期存单进行质押,为江苏叁陆玖养老服务有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公司未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未进行临时公告。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二条第一款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第一条第一项、第三
项、第五项的规定。
上述担保分别于2020年6月、2019年1月解除,公司未在2017年至2019年年报中披露上述担保,违反了《信披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十项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吴海宙未能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信披办法》第三条规定,对公司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事项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天晟新材、吴海宙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应高度重视,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规范信息披露制度执行,强化信息披露管理,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充分汲取教训,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提高规范意识和履职能力。你们应在收到本决定书的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收到上述警示函后,公司高度重视。公司将加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领会,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水平,不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本次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常州天晟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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