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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玑科技:关于收到上海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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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玑科技:关于收到上海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shenfu 发表于 2024-3-20 00:00:00 浏览:  597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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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245证券简称:天玑科技公告编号:2024-029
上海天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上海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天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3月2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以下简称“上海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上海天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4〕95号)、《关于对苏玉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4〕96号)、《关于对聂婷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4〕97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内容
上海天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于2023年5月22日、2023年11月10日收到两笔政府补助,金额分别为139.6万元、130.6万元,均属于与收益相关且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占2022年年度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308.30万元)比例为45.28%和42.36%。你公司未通过临时报告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
2023年8月11日、2024年2月2日才分别对上述两笔政府补助事项进行披露。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二项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内容
基于上述公司存在的问题,上海证监局对公司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主要内容如下:
1苏玉军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
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聂婷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三、相关事项说明公司收到上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将认真汲取教训,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加强信息披露管理,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
本次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天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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