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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声电子:苏州上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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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声电子:苏州上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炒股心态 发表于 2024-3-19 00:00:00 浏览:  491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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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上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目录
第一章总则.................................................1
第二章股东大会的召集............................................1
第三章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4
第四章会议登记...............................................6
第五章股东大会的召开............................................8
第六章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9
第七章股东大会记录............................................11
第八章其他.............................................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苏州上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明确股东大会的职责权限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
率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规则》”)、《苏州上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其他的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三条股东大会依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权限行使职权。
第二章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公司章
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即董事人数不足六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1第六条公司在上述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七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
告:(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八条董事会应当在上述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九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独立董事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
2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
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
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
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3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四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五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
事项并且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七条董事会秘书为提案接受人代董事会接受提案。
第十八条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
4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按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与会股东登记手续。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十九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
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第二十条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二十一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
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5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
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二十二条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还应当在公告中说明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第四章会议登记
第二十三条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二十四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
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人出席会
议的代理人还应当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
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非法人组织股东应由该组织负责人或者负责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该组织负责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
6证明其具有负责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
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该组织负责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
第二十五条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
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应当加盖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印章或者由其正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
第二十六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
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
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
位印章;委托人为非法人组织的应加盖非法人组织的单位印章。
第二十七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二十八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7第二十九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
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五章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三十条董事会应严格遵守《公司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关于召开股东大会的各项规定认真、按时组织好股东大会。
全体董事对于股东大会的正常召开负有诚信责任不得阻碍股东大会依法履行职权。
第三十一条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三十二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除确有正当理由且事先已经以书面方式
向会议召集人提出请假外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需要在股东大会上接受质询的不得请假。
第三十三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
8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
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四条会议主持人应按预定时间宣布开会会议按列入议程的议题和提案顺序逐项进行。
第三十五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六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七条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八条发言股东应当向大会秘书处登记。发言顺序根据登记结果按
持股数多的优先;持股数相同的以办理发言登记的先后为发言顺序。股东发言经会议主持人指名后到指定发言席发言内容应围绕大会的主要议案。
第三十九条主持人根据具体情况规定每人发言时间及发言次数。在规定的发言期间内不得中途打断股东发言。股东也不得打断董事会或监事会的报告要求大会发言。
股东违反前述规定的会议主持人可以拒绝或制止。
第四十条会议主持人有权根据会议进程和时间安排宣布暂时休会。会议主持人在认为必要时也可以宣布休会。
第六章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四十一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9关联股东应回避而没有回避的非关联股东可以要求其回避。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四十二条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应当对每一个董事、监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
第四十三条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四十四条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四十五条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四十六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四十七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
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四十八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会议主持人应当指定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
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10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
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四十九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十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按
《公司章程》的规定就任。
第五十一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十二条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七章股东大会记录
第五十三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
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
书、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11(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五十四条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八章其他
第五十五条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并开始实施。
第五十六条本规则由董事会草拟报股东大会批准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过”、“不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五十八条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苏州上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3月18日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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