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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草生态: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蒙草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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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草生态: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蒙草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雪儿白 发表于 2024-3-20 00:00:00 浏览:  373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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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
蒙草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财务顾问
二〇二四年三月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蒙草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声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山证券”、“本财务顾问”)按照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情况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蒙草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所披露
的内容出具核查意见,以供投资者和有关各方参考。
为使相关各方恰当地理解和使用本核查意见,本财务顾问特作出以下声明:
1、本财务顾问所依据的有关资料由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信息披露义务人
已做出声明,保证其所提供的所有文件、材料及口头证言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2、本财务顾问已按照规定履行了尽职调查义务,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
《蒙草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进行了核查,确信内容与格式符合规定,并保证所出具的专业意见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3、本财务顾问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本核查意见不构成对本次权益变动各
方及其关联公司的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根据本核查意见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产生的相应风险,本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
4、本财务顾问与本次权益变动各方当事人均不存在利害关系,就本次《蒙草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所发表的核查意见是完全独立进行的。
5、本财务顾问在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接触后到担任财务顾问期间,已采取严
格的保密措施,严格执行风险控制和内部隔离制度,不存在内幕交易、操纵市场
2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蒙草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和证券欺诈问题。
6、本财务顾问特别提醒本次交易相关主体及投资者认真阅读信息披露义务
人出具的《蒙草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以及有关此次权益变动各方发布的相关公告全文和备查文件。
7、本财务顾问就本次权益变动所出具的专业意见已提交内核机构审查,并
同意出具此专业意见。
3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蒙草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目录
声明....................................................2
目录....................................................4
释义....................................................5
绪言....................................................6
财务顾问核查意见..............................................7
一、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的核查.........................7
二、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核查.........................................7
三、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目的及决策程序核查.............................9
四、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方式的核查................................10
五、对信息披露义务人资金来源的核查....................................24
六、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后续计划的核查....................................24
七、对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的核查...............................26
八、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关联方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的核查...........29
九、对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的核查...............................29
十、对是否存在其他重大事项的核查.....................................30十一、财务顾问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
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相关规定的核查意见...................30
十二、财务顾问结论性意见.........................................30
4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蒙草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释义
在本核查意见中,除非文义载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召明及其一致行动人王秀玲
信托计划指陕国投·金玉小草1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上市公司、公司、蒙草生态指蒙草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财务顾问、财务顾问指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蒙草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指告书》
本核查意见、财务顾问核查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蒙草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指意见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本次权益变动指信息披露义务人增持上市公司股票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办法》指《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指《蒙草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格式准则第15号》指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格式准则第16号》指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元、万元指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本核查意见中除特别说明外所有数值保留两位小数,若出现各分项数值之和与总数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5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蒙草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绪言
本次权益变动前,王召明持有公司股份26913144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6.78%;焦果珊持有公司27599220股,持股比例为1.72%;王秀玲持有公司
14167821股,持股比例为0.88%。王召明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
310898483股,持股比例为19.38%。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王召明直接持有公司股份27158734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6.93%;王召明通过信托计划可实际支配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为63401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39%;焦果珊持有公司27599220股,持股比例为1.72%;
王秀玲持有公司15321821股,持股比例为0.96%。王召明及其一致行动人直接持有或可实际支配表决权的股份数量合计为320848483股,持股比例合计为
20%。
本次权益变动前,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为王召明;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根据《收购办法》《格式准则第15号》《格式准则第16号》及其他相关法律
法规要求,王召明及其一致行动人王秀玲作为本次权益变动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了披露《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等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收购办法》等法规的要求,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接受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委托,担任其本次权益变动的财务顾问,并就其所披露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有关内容出具核查意见。
本财务顾问按照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情况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所披露的内容出具核查意见,以供投资者和有关各方参考。
6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蒙草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一、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的核查
本财务顾问基于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已按照执业规则规定的工作程序,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提交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所涉及的内容进行了尽职调查,并对《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进行了审阅及必要核查。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制作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符合《证券法》《收购办法》《格式准则第15号》《格式准则第16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上市公司权益变动信息披露的要求,《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所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二、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核查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王召明:男,1969年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本科学历,高级工程师。第十二、十三届全国政协委员,第十四届全国人大代表,公司创始人、董事、科研总负责人,担任由公司牵头的内蒙古自治区草种业技术创新中心总负责人,中国畜牧业协会草业分会会长,中国生态道德促进会副会长。2011年中国经济年度人物,获国家“万人计划”高层次领军人才,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优秀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改革开放40年百名杰出企业家,全国脱贫奉献奖,内蒙古科学技术创新成果一等奖。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王秀玲:女,1972年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大专学历,毕业于中央广播电视大学。1993年9月至1995年9月,供职于内蒙古黄河机械厂;1995年9月至2019年4月,供职于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质量技术监督局。
一致行动人:焦果珊:女,1965年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大专学历,毕业于上海第二教育学院政治教育专业。1985年至2004年,先后在乌
7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蒙草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拉特中旗同和太学校任教、乌拉特中旗德岭山中学任教;2004年至2012年任蒙草生态项目部工程师。现任公司董事。
王秀玲、焦果珊为王召明的一致行动人,其中王秀玲为王召明之妹,焦果珊为王召明哥哥之妻。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最近五年的任职情况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除在蒙草生态担任职务外,最近五年主要任职情况如下:
姓任职期主营任职单位职务注册地产权关系名间业务科技草种创新执行通过内蒙古草推广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东路
科技(北董2023年业技术创新中和应5号院3号楼2层202
京)有限事、6月至今心有限公司持用服室
公司经理股100%务业北京维喜2017年农产北京市朝阳区来广营乡
农业发展董事10月至品经来广营中街创远路36-王有限公司今营号院3号楼4层召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内蒙古大2014年明市和林格尔县盛乐经济
草原生态5月-对外通过蒙草生态董事园区盛乐五街南侧(和产业投资2020年投资持股19%信园蒙草抗旱绿化股份有限公司11月公司院内)
2014年
内蒙古亿
7月-种业鄂尔多斯市杭锦旗锡尼曾通过蒙草生
利种业有董事
2022年经营镇锡尼北路北段西侧态持股45%
限公司
5月

秀-玲焦
果-珊
经核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出具的说明,检索企查查,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最近五年内主要任职情况与披露情况一致。
8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蒙草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的基本情况
经核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出具的说明,检索企查查,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未控制其他核心企业或核心业务。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最近五年受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情况
经核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出具的说明,查询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查询系统、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证券
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等,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最近五年内未受过与证券市场有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亦未涉及任何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
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简要情况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三、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目的及决策程序核查
(一)对本次权益变动目的的核查
信息披露义务人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和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同,增强投资者信心,实施本次增持计划。
本财务顾问在尽职调查中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进行了了解,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目的明确、理由充分,未有与现行法律法规要求相违背的情形。
(二)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继续增持或处置的计划的核查
本财务顾问获取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出具的说明,经核查,信息
9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蒙草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未来12个月内暂无处置其在上市公司中所拥有权益的计划,拟于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继续根据已披露的增持计划进行增持。
若在未来12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发生变化,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三)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所履行的相关程序的核查
信息披露义务人为自然人,无需取得他人的批准和授权。
四、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方式的核查
(一)对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上市公司权益的情况的核查
本次权益变动前,王召明持有公司股份26913144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6.78%;焦果珊持有公司27599220股,持股比例为1.72%;王秀玲持有公司
14167821股,持股比例为0.88%。王召明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
310898483股,持股比例为19.38%。
2024年3月20日,本次权益变动完成。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王召明直接
持有公司股份27158734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6.93%;王召明通过信托计划可实际支配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为63401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39%;焦果珊持有公司27599220股,持股比例为1.72%;王秀玲持有公司15321821股,持股比例为0.96%。王召明及其一致行动人直接持有或可实际支配表决权的股份数量合计为320848483股,持股比例合计为20%。
本次权益变动前,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为王召明;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二)对本次权益变动方式的核查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为王召明委托陕西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设立的陕国投·金玉小草1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蒙草生态股份;王召明及王秀玲个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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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蒙草生态股份。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对信托合同主要内容的核查
根据《陕国投·金玉小草1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约定,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国投”)为信托受托人,王召明为次级委托人,陕国投系依法设立的信托计划管理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信托计划持有公司63401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39%。
1、信托计划中的主要定义
(1)信托计划、本信托计划、本信托或本计划:指受托人设立的陕国投·金玉小草1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2)《信托合同》或本合同: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签订的《陕国投·金玉小草
1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以及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3)《保管协议》:指受托人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为【陕国投信托—兴业保管2023第1号(统)】的《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之证券投资资金信托保管协议(统签)》及受托人与保管银行
签署的《陕国投·金玉小草1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产品要素确认书》以及对前述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4)委托人:指信托计划项下各信托合同中的委托人。认购了优先信托单
位的委托人为优先委托人,认购了次级信托单位的委托人为次级委托人。
(5)受托人:指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6)受益人:指委托人在信托合同中指定的享有信托受益权的自然人、法
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享有优先信托受益权的受益人为优先受益人,享有次级信托受益权的受益人为次级受益人。
(7)信托当事人:指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合称。
(8)委托人代表:全体委托人一致同意次级委托人王召明担任本信托计划
11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蒙草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的委托人代表,委托人代表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受托人出具投资建议。
(9)保管银行:指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0)证券经纪商:指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11)锁定期:指*自本计划购买标的股票之日(以本计划增持的最后一笔标的股票之日为准)起满12个月为止,在前述期限内委托人代表不可向受托人发送标的股票买入或卖出操作的投资建议;以及*本计划存续期间,根据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要求、全体委托人承诺而限制或禁止本计划买卖标的股票的其他期间。
2、信托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
(1)管理运用方式
信托计划财产由受托人按照法律和信托计划文件进行管理运用,具体由受托人、委托人代表、保管银行和证券经纪商共同完成,各方按照信托计划项下的相关合同与协议履行各自的职责。本信托计划全体委托人一致同意次级委托人王召明担任信托计划的委托人代表,委托人代表向信托计划提供投资建议,受托人依据信托计划文件的约定审核及执行投资建议;受托人向保管银行和证券经纪商分别发送资金划转指令和证券交易指令,保管银行和证券经纪商分别按照《保管协议》及《操作协议》执行受托人的指令。
本信托产品为封闭式产品,存续期间不进行申购与赎回。
(2)投资策略
本信托计划的投资策略为根据公司合理的估值和市场情绪,主要采用价值投资投资策略。
(3)管理运用方向
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资金主要投资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的沪深 A 股股票,银行存款、国债逆回购、货币市场基金、信托业保障基金。
(4)信托计划财产管理运用原则
12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蒙草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1)本信托计划股票仅限于投资标的股票蒙草生态(股票代码:300355.SZ),
投资于蒙草生态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总股本的4.99%,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流通股本的4.99%。
2)本信托计划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的方式投资蒙草生态(股票代码:300355.SZ),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本信托计划财产总值的 100%(按成本法与市价法孰低为原则计)。通过大宗交易方式买入标的股票时,买入价格需在交易所规定的当日涨跌幅价格限制范围内确定。通过大宗交易的方式受让持有该股票的大股东或者特定股东的股份,具体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2017/05/27起实施〕。
3)不得投资于 ST、*ST、SST、S*ST 类股票及债券。
4)禁止投资融资融券、股指期货、权证、期权、正回购交易。
5)禁止将信托财产用于贷款、抵押融资或对外担保等用途。
6)禁止参与上市公司增发业务。
7)不得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信贷资产等。
8)信托计划到期日前第10个交易日起禁止进行非现金类资产的买入交易。
9)信托计划到期日前的1个月,信托计划保管账户及证券资金账户内合计
现金管理类资产(包括银行活期存款、现金、国债逆回购及场内公募货币基金)
不低于优先委托人存续的信托本金的100%。除非遇股票跌停或停牌、二级市场流动性不足、不可抗力、监管规则或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窗口指导限制或禁止
交易等情况,否则委托人代表应按前述要求及时变现信托计划所持有非现金资产,如委托人代表未按照前述要求出具投资建议的,受托人有权按前述要求自主、及时变现信托计划所持有非现金资产以满足前述要求。
10)本信托计划投资于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信托计划建仓期及减持期间除外)。
11)本信托计划成立后需在6个月内建仓完毕,建仓完毕后不再买入。
13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蒙草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12)不得在下列期间买入或卖出标的股票(若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权利人未按照合同约定追加增强信托资金,受托人处置标的股票不受以下规定限制):
A.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
B.上市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C.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D.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委托人代表知悉并同意上述第11)目投资限制,并自行负责监控。受托人仅对委托人代表发出的投资建议进行形式审查,为免疑义,受托人不对该等投资建议是否符合本目投资限制进行实质审查。
13)信托计划不得对接恒生 HOMS 系统或其他软件公司开发的分仓系统。
如因受托人原因(包括但不仅限于提供技术便利)或委托人代表出现任何监管部
门禁止的非法场外配资情形,优先委托人可提前终止本计划。
14)法律规定或信托计划文件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5)股权行使原则
1)信托计划不谋求对所投资企业的控股或进行直接管理。
2)本信托计划持有股票的表决权人为全体委托人,持有股票的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表决权、提案权、召集权等)均由全体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届时根据表决权人关于行使表决权指令进行表决。如有委托人未行使表决权或未对持有股票表决事项向受托人发出表决指令或全体委托人对表决事项意见不一致,则受托人将不参与表决。信息披露义务由次级委托人自行履行,由于次级委托人怠于履行或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产生的所有责任和损失,由次级委托人承担。
信托计划优先级委托人自愿放弃信托计划所持有股票的股东表决权,因此,王召明实际支配信托计划所持有蒙草生态股票的表决权。
14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蒙草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6)风险监控措施
1)T 日及监控参考总值
受托人负责日常盯市,依据信托合同相关约定计算信托计划财产总值。信托计划存续期间的每个交易日计算信托计划财产总值,简称为“T 日”。受托人根据信托计划财产总值计算监控参考总值,于 T 日收盘后完成 T 日监控参考总值的计算,通过监控参考总值对信托计划进行风险监控(以下“T 日”“T+1 日”“T+3日”“T+4 日”等均指交易日)。
信托计划预警线、平仓线为监控参考总值达到的具体数值,预警线为监控参考总值=0.8,平仓线为监控参考总值=0.7。T 日的监控参考总值以受托人计算结果为准。
2)触发预警线、平仓线的处理措施:
A 当标的股票处于锁定期时:
* 如 T 日的监控参考总值≤0.8,受托人在 T 日收盘后以短信、电子邮件、录
音电话或传真等形式通知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权利人,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权利人有权在 T+3 日 15:00 前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使得 T 日的监控参考总值>0.8(该部分追加的资金计入 T 日信托计划财产总值的计算)。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权利人可自主决定是否追加增强信托资金,追加增强信托资金金额最低为10万元,并以
1万元递增。在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权利人按时足额追加增强信托资金前,受托人
不得接受委托人代表出具的买入证券的投资建议,且不得自主买入证券。
* 如 T 日的监控参考总值≤0.7,受托人在 T 日收盘后以短信、电子邮件、录
音电话或传真等形式通知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权利人追加增强信托资金,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权利人有权于 T+3 日 15:00 前将追加的信托资金划付至信托计划专用
银行账户(该部分追加的资金计入 T 日信托计划财产总值的计算)使得 T 日的
监控参考总值>0.8,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权利人应追加的信托资金金额最低为10万元,并以1万元递增。在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权利人按时足额追加增强信托资金前,受托人不得接受委托人代表出具的买入证券的投资建议,且不得自主买入证券。
15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蒙草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如果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权利人未按时足额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之后无论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权利人是否追加增强信托资金,受托人将拒绝委托人代表的任何投资建议。自 T+4 日 9:30 起,次级委托人放弃其持有的全部信托份额及对应的信托受益权、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权利人放弃其已向信托计划追加但未取回的全部信托资金,次级委托人放弃的信托份额及信托利益、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权利人放弃的已追加但未取回的信托资金归优先受益人所有,该操作是不可逆的。自 T+4 日
9:30起,委托人代表丧失发送投资建议的权利,次级委托人丧失表决权;发送
投资建议的权利及行使表决权的权利归属于优先委托人,由优先委托人享有并行使上述权利。
B 当标的股票处于流通期时:
* 如 T 日的监控参考总值≤0.8,受托人在 T 日收盘后以短信、电子邮件、录
音电话或传真等形式通知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权利人,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权利人有权在 T+3 日 15:00 前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使得 T 日的监控参考总值>0.8(该部分追加的资金计入 T 日信托计划财产总值的计算)。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权利人可自主决定是否追加增强信托资金,追加增强信托资金金额最低为10万元,并以
1万元递增。在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权利人按时足额追加增强信托资金前,受托人
不得接受委托人代表出具的买入证券的投资建议,且不得自主买入证券。
* 如 T 日的监控参考总值≤0.7,受托人在 T 日收盘后以短信、电子邮件、录
音电话或传真等形式通知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权利人追加增强信托资金,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权利人有权于 T+3 日 15:00 前将追加的信托资金划付至信托计划专用
银行账户(该部分追加的资金计入 T 日信托计划财产总值的计算)使得 T 日的
监控参考总值>0.8,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权利人应追加的信托资金金额最低为10万元,并以1万元递增。在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权利人按时足额追加增强信托资金前,受托人不得接受委托人代表出具的买入证券的投资建议,且不得自主买入证券。
如果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权利人未按时足额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之后无论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权利人是否追加增强信托资金,受托人将拒绝委托人代表的任何投资建议,并自 T+4 日 9:30 时起立即变现信托计划持有的非现金资产(次级委托
16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蒙草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人须无条件配合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通过市价卖出证券的方式变现信托计划持有的证券,直至信托财产全部变现为止,并将变现结果通过邮件方式告知全体委托人,该操作是不可逆的。如果因交易所休市、投资标的跌停或停牌、流动性不足等市场原因、不可抗力、法律法规、监管政策限制、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要
求或限制等导致受托人无法在前述时间内完成止损操作,则操作时间相应顺延。
受托人不对监控参考总值低于平仓线后的信托计划财产进行变现的时间、收益情况作出任何保证。
3)停牌股票按照行业指数法估值时的风控安排
如 T 日本信托计划持有停牌股票,受托人应在 T+1 日对 T 日当天的监控参考总值进行行业指数法估值调整。
若指数法估值调整后的 T 日监控参考总值低于未进行指数法估值调整后的
T 日监控参考总值,且指数法估值调整后的 T 日监控参考总值≤0.7,则受托人应当在行业指数法估值调整完成当日以录音电话或邮件的方式通知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权利人继续追加信托增强信托资金。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权利人应在受托人通知日(不含)的 T+3 日 15:00 前额外追加足额增强信托资金,以确保按 T 日指数法调整后的监控参考总值>0.8。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权利人需特别注意:鉴于指数法估值调整具有一定滞后性,受托人根据估值调整后的监控参考总值测算的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权利人应追加的资金不受该滞后期间的计划资产波动的影响。如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权利人在受托人通知日(不含)的 T+3 日 15:00 前未能追加增强
信托资金使按 T 日指数法调整后的监控参考总值>0.8,则受托人按照调整后的监控参考总值执行平仓等风控措施。
4)如所投资的上市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或年报被审计机构出具非标
准审计意见,优先委托人有权向受托人下达减持标的股票的投资建议,受托人应按其投资建议进行减仓(如因交易所休市、投资标的跌停或停牌、流动性不足等市场原因、不可抗力、法律法规、监管政策限制、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要求或限制、委托人认可的其他原因等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则操作实际相应顺延)。
若信托项下委托人代表出具的投资建议与信托计划项下优先委托人出具的投资
建议不一致的,以信托计划项下优先委托人的投资建议为准。
17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蒙草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3、信托计划费用
(1)信托计划事务管理费
因银行业务产生的费用,由保管银行直接从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中扣划。
因投资交易产生的佣金、费用及税金,按相关规定或行业惯例支付。其余费用由受托人向保管银行出具划款指令,从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中扣划。
(2)相关服务机构费用
1)保管费
保管费以信托计划成立日的初始信托规模为基础,按照0.025%的年费率,按日计提,按年支付。
每日应计提的保管费=初始信托规模×0.025%÷365。
每自然年度应支付的保管费为该自然年度已计提未支付的保管费之和。若本信托计划运作不满6个月即发生终止情形的,保管费按实际存续天数计提收取。
2)律师费
律师事务所为信托计划出具法律意见并收取律师费2700元。
3)其他服务机构费用
受托人根据与其他服务机构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向保管银行出具划款指令,保管银行根据受托人出具的划款指令从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中扣划该费用至各相关服务机构银行账户。
(3)受托人报酬
受托人报酬以信托计划成立日的初始信托规模为基础,按照0.15%的年费率,按日计提,按年支付。
每日应计提的受托人报酬=初始信托规模×0.15%÷365每自然年度应支付的受托人报酬为该自然年度已计提未支付的受托人报酬之和。若本信托计划运作不满6个月即发生终止情形的,受托人报酬按6个月计
18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蒙草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提收取。
4、合同期限
信托计划的期限为36个月,起算日为信托计划成立日,终止日为信托计划成立日起届满36个月的当日(如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优先信托单位和次级信托单位均于终止日终止。
如出现合同约定的信托计划延期或提前终止的情形,受托人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延期或提前终止信托计划。
5、信托计划的终止和延期
(1)信托计划的终止
1)信托计划成立后,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未经受托人书面同意,任何委托人或受益人不得单方面终止合同或信托计划。
2)发生如下任一情形时,信托计划终止:
A.信托计划期限届满,且没有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信托计划延期的情形。
B.因监控参考总值低于平仓线,受托人变现全部信托计划财产,且受托人决定提前终止信托计划。
C.信托计划的存续期间信托财产全部变现时,受托人有权宣布信托计划提前终止。
D.受托人职责终止,未能按合同的约定产生新受托人。
E.全体委托人一致同意提前终止信托计划。
F.信托计划的存续违反信托计划目的。
G.信托计划的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无法实现。
H.信托计划被撤销。
I.信托计划被解除。
19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蒙草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J.全体受益人书面放弃信托受益权。
K.若发生法律法规、政策以及适用于受托人及/或信托计划的规范性文件等
变化、监管部门及/或基金业协会要求、信托计划所选择的证券经纪机构等合作机构停止为信托计划提供服务的情况以及发生信托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情况或发生了其他信托合同签订时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如上述情形导致本信托计划的投资限制发生变化、以及投资操作受到限制等),导致信托计划难以继续投资运作。
L.因法律法规、监管规范颁布或者受托人收到监管指导意见及监管政策要求
等政策原因导致必须终止信托计划,则受托人有权单方面宣告终止并告知全体委托人。
M.法律规定的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3)发生上述信托计划提前终止情形的,受托人应当在该情形出现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寄送书面文件或发送电子邮件等方式告知委托人及受益人,并说明信托计划提前终止的原因。
4)信托计划终止后,信托财产归属于信托计划文件约定的主体。受托人应
当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的约定进行信托计划清算工作,编制清算报告,并以合同约定方式将清算报告披露给受益人。
5)信托计划财产在清算期间产生的利息由受益人享有。
(2)信托计划的延期
1)发生如下任一情形时,受托人有权决定信托计划延期:
A.信托计划期限届满,因客观原因导致信托计划财产无法全部变现。
B.信托计划财产涉及诉讼或仲裁,且诉讼或仲裁的执行程序尚未终结。
C.受托人认为有必要延期且经受益人认可的其他情形。
D.全体受益人、受托人协商一致。
E.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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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生上述信托计划延期情形时,受托人应当在该情形出现之日起10个工
作日内以其他形式告知委托人及受益人,并说明信托计划延期的原因。
6、信托计划规模
信托计划预计规模为人民币50000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万元整),包括优先信托计划资金人民币25000000.00元和次级信托计划资金人民币
25000000.00元。受托人有权决定信托计划成立时的实际规模以及优先信托计划
资金和次级信托计划资金的具体金额,但是信托计划成立日的优先信托计划资金与次级信托计划资金比例不得高于1:1。
根据《陕国投·金玉小草1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成立公告》,信托计划于2024年3月11日成立,信托计划规模为40000000.00元。
7、信托计划利益
信托计划利益指信托计划财产总值在扣除信托计划税费、费用、负债后的余额,归属于全体受益人。信托计划利益分为优先信托计划利益和次级信托计划利益,优先受益人享有优先信托利益,次级受益人享有次级信托利益。
(1)优先信托利益
1)优先受益人业绩比较基准利率
优先受益人业绩比较基准利率为4.0%。该业绩比较基准利率为优先受益人可获得信托收益的最高预测值,不代表优先受益人可实际获得的信托收益,也不应视为受托人对优先受益人的信托资金本金和收益的承诺或保证。
自信托计划成立日起,受托人每日计提优先受益人业绩比较基准收益,每日应计提的优先受益人业绩比较基准收益=优先信托计划资金×优先受益人业绩比
较基准利率÷365。
2)优先信托利益核算期间
优先信托利益核算期间天数为上一个信托利益核算日(不含)至下一个信托
利益核算日(含)之间的存续天数,第一个核算期间天数为信托计划成立日(含)
21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蒙草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至第一个信托利益核算日(含)之间的存续天数,最后一个核算期间天数为上一
个信托利益核算日(不含)至信托计划终止日(不含)之间的存续天数。
3)优先信托利益的计算
A.信托计划存续期间的优先业绩比较基准收益计算
当每个优先信托利益核算期届满且信托计划未终止时,每个优先信托利益核算期间的优先业绩比较基准收益=该优先信托利益核算期间累计计提未分配的优先业绩比较基准收益。
B.信托计划终止时的优先信托利益计算
如果信托计划终止时的信托计划财产净值-优先信托计划资金≥0,则优先受益人优先信托利益=优先受益人优先信托资金×(1+优先受益人业绩比较基准利率×信托计划实际存续天数÷365)-优先受益人已分配优先信托利益(不含次级委托人申请提前退出优先委托人持有的部分或全部信托单位时受托人向优先委托人分配的信托利益)。
如果信托计划终止时的信托计划财产净值-优先信托计划资金<0,则优先受
益人优先信托利益=信托计划利益。
C.信托计划存续期间,次级委托人可在每个工作日提出部分或全部退出优先委托人持有优先信托单位的申请,经优先委托人事先书面同意且信托财产专户中的现金资产足以满足分配需求时,则受托人向优先委托人分配对应的信托利益:
受托人向优先委托人分配的优先信托单位的信托利益=次级委托人申请退出的优先信托单位×(1+优先受益人业绩比较基准利率÷365×该份优先信托单位核算期间天数);
核算期间天数为优先信托单位退出日前最近一个信托利益核算日(不含当日,且不包含次级委托人申请提前部分或全部退出优先委托人持有的优先信托单位的核算日)至本次信托单位退出日对应的信托利益核算日(不含)之间的存续天数。如当个优先信托单位退出日前无信托利益核算日(不包含次级委托人申请提前部分或全部退出优先委托人持有的优先信托单位的核算日),则核算期间天数
22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蒙草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为信托成立日(含)至本次信托单位退出日对应的信托利益核算日(不含)之间的存续天数。
4)优先信托利益的分配
信托利益核算日后的5个工作日内,受托人以货币资金形式向优先受益人分配该优先信托利益。
(2)次级信托利益
1)信托计划终止时,按照分配顺序分配完毕优先信托计划利益、返还完毕
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权利人的累计追加但未取回的信托资金后的剩余信托计划利益为次级信托计划利益。
2)若信托计划终止时存在非现金资产的,则信托计划期限自动延长至所有
非现金资产全部变现之日终止,按照信托合同约定的分配顺序进行分配。
(3)信托计划财产未变现的处理方式
信托计划期限终止时,如果因交易所休市、投资标的跌停或停牌、流动性不足等市场原因、不可抗力、监管机构要求或限制、受托人认可的其他原因等导致
信托计划财产无法全部变现,信托计划延长到所有非现金资产全部变现之日终止。
停牌证券复牌后,委托人代表须出具投资建议在5个交易日内变现完毕,如委托人代表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变现,则受托人自第6个交易日起自主变现。
信托计划财产中的现金资产在扣除信托计划的税费、信托计划费用后优先支付优先信托利益。剩余现金资产分配给次级受益人。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陕国投·金玉小草1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及《陕国投·金玉小草1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成立公告》,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充分披露了信托计划的基本情况、管理方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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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是否存在任何权利限制的核查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均为无限售条件股份,未设置其他抵押、质押、留置等任何担保权益,不存在冻结、查封或者其他任何被采取强制保全措施的情形。
五、对信息披露义务人资金来源的核查经核查,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说明,本次权益变动所需资金来源为自筹资金,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的情形,不存在通过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置换或其他交易获取资金的情形,不存在利用本次增持的股份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质押取得融资的情形,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六、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后续计划的核查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对上市公司的后续计划如下:
(一)在未来12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做出重大调整的计划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暂无在未来12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具体计划。如果上市公司因其战略发展需要,或因市场、行业情况变化导致的需要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进行调整的,将严格遵照上市公司治理规则及法律法规要求履行相应程序,并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二)在未来12个月内拟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暂无在未来12个月内拟对上市公司或其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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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资产、业务重组,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三)改变上市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组成的计划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暂无改变上市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组成的计划。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四)对上市公司章程的修改计划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暂无在本次权益变动后单方面提出对上市公司章程的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但不排除因适应市场环境变化、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对上市公司章程进行修改。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修改的计划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暂无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进行修改的计划。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六)上市公司分红政策的调整变化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暂无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作出其他重大安排的计划。若未来拟进行上述分红政策调整,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以及信息披露义务。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出
25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蒙草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暂无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由于实际经营需要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进行其他重大调整的,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以及信息披露义务。
七、对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的核查
(一)对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的核查
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人员独立、资产完整、财务独立不产生影响。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上市公司将仍然具备独立法人地位和独立经营能力,拥有独立的采购、生产、销售体系,拥有独立的知识产权,在人员、资产、财务、业务、机构等方面仍将继续保持独立。为了保持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独立性,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承诺如下:
“为保证上市公司的独立运作,本人将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本次权益变动后上市公司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的完整及独立,具体措施如下:
1、资产独立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上市公司对自己全部资产拥有完整、独立的所有权,与本人的资产严格分开,完全独立经营,不存在混合经营、资产不明晰的情形。
2、人员独立
上市公司将继续拥有独立完整的劳动、人事管理体系,该等体系与本人完全独立,本人不干预上市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行使职权作出人事任免决定。
3、财务独立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上市公司将继续保持独立的财务会计部门,建立独立的会计核算体系和独立的财务管理制度。上市公司拥有独立的银行账户,不存在与本人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况,能够依法独立纳税,独立做出财务决策,本人不会干预上市公司的资金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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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机构独立
上市公司将继续保持健全的股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行使职权。
5、业务独立
上市公司拥有独立的经营管理系统,具有面向市场独立自主持续经营的能力。
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人员独立、资产完整、财务独立将不会产生影响,上市公司仍将具有独立经营能力。”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对上市公司的独立性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
(二)对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同业竞争情况及规范措施的核查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及其控制的公司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或潜在的同业竞争的情形。为避免同上市公司形成同业竞争的可能性,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1、本人目前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与蒙草生态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问题。
2、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在持有上市公司股票期间,本人所控制的其他企
业不会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地从事与蒙草生态及其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构成实质性竞争的业务。
3、如存在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则本人将依据《公司法》、《证券法》
等法律法规规定积极采取措施消除同业竞争,切实维护上市公司的利益。
4、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而给蒙草生态及其控股子公司或其他股东造成的损失将由本人承担。”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不存在从事与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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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相同或相似业务的情形,同时为避免与上市公司未来可能发生的同业竞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该承诺的履行将有利于避免上市公司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之间存在同业竞争问题,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对上市公司的同业竞争的合规性造成不利影响。
(三)对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影响的核查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为上市公司关联方,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包括为上市公司提供担保、向上市公司提供借款、从上市公司领取薪酬。上述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符合公司制度并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同时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就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出具《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1、本人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蒙草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关于关联交易的管理规定,避免和减少关联交易,自觉维护蒙草生态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利用本人在蒙草生态中的地位为本人在与蒙草生态或其控股子公司的关联交易中谋取不正当利益。
2、若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与蒙草生态产生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本人将
促使此等交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的有关规定履行
审批程序,遵循市场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依法签订关联交易协议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关联交易相关管理制度的定价原则进行,确保交易价格公允,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3、如本承诺函被证明是不真实或未被遵守,本人将向蒙草生态赔偿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及其关联方所从事的业务与上市公司的业务之间不存在关联交易。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对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的合规性造成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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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关联方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的核查
(一)对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的核查经核查,在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未发生合计金额高于3000万元或者高于上市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5%以上的资产交易。
(二)对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交易的核查经核查,在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合计金额超过人民币5万元以上交易的情况。
(三)对拟更换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或类似安排的核查经核查,在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对拟更换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任何补偿的承诺,也未有任何类似的安排。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谈判的合同、默契或安排的核查经核查,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前24个月内,除本次权益变动所披露的相关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其他未披露的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安排。
九、对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的核查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系统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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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对是否存在其他重大事项的核查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并能够按照《收购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除《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所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不存在为避免对《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也不存在依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本次权益变动不存在违背上市公司及权益变动所涉各方在此之前作出的承诺的情形。
十一、财务顾问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相关规定的核查意见
本次权益变动中,本财务顾问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情况,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除依法聘请本财务顾问之外,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本次权益变动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十二、财务顾问结论性意见
本财务顾问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情况和资料进行审慎核查后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的主体资格符合《收购办法》的规定,本次权益变动遵守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已就本次权益变动按照《收购办法》《格式准则第15号》《格式准则第16号》等
相关规定编制了《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经本财务顾问核查与验证,该报告书所述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0(本页无正文,为《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蒙草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王雄章李天泽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李永湖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24年3月20日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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