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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江苏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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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江苏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涨上明珠 发表于 2024-3-21 00:00:00 浏览:  490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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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公监函〔2024〕0079号
关于对江苏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
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江苏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博信股份,A股证券代码:600083;
胡建凯,江苏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江苏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期在上证 e 互动回复投资者提问称,“公司智能硬件及其衍生产品领域业务主要为自有产品的销售与其他品牌智能终端和硬件产品的代理销售。截至2023年末,公司有代理销售华为手机、平板等产品”。相关回复发布后,2024年3月21日公司股价涨停。经监管督促,公司于2024年3月21日午间提交澄清说明公告称,“公司未与华为展开任何形式的合作,仅代理销售部分华为产品,代理销售收入仅占总营业收入的约0.6%,占比极低。”同时,公告提示公司涉及智能硬件及其衍生产品业务所销售的自有产品均为代工生产、
不具备生产能力,以及主要业务、生产经营情况及经营环境与前期披露的信息相比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2023年业绩预计亏损等风险。
在华为等相关概念处于当前市场高度关注的热点时期,公司在
1上证 e 互动发布经营信息涉及华为,但相关信息不完整、风险提示不充分,可能对投资者产生误导。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1条、第2.1.5条、第2.1.6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1号——规范运作》第7.5.3条、第7.5.4条等有关规定。
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胡建凯作为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第4.3.1条、第4.3.5条、第4.4.2条等有
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江苏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会秘书胡建凯予以监管警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取有
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1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
2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
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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