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鼎龙股份: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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鼎龙股份: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sjfkobe 发表于 2024-3-23 00:00:00 浏览:  679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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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054证券简称:鼎龙股份公告编号:2024-023
湖北鼎龙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
采取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湖北鼎龙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一直以来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湖北鼎龙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和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积极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现将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
以及相应整改的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二、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及相应落实情况
最近五年,公司共收到四份监管函、一份警示函和一份纪律处分,均已按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已整改落实。具体如下:
(一)收到的监管函情况说明
1、基本情况说明
1/3最近五年,公司收到四份监管函,具体如下:
序号时间文件名称说明
2019年5月14日,公司披露的《关于环保检查情况的补充说明公告》显示,公司于2016年3月16日和2017年2月9日发生过两次排污超标事项,深交所《关于对湖并于2016年5月13日、2017年4月12日被武汉市环境保护局出具行政北鼎龙控股股份处罚决定书,分别被处以16.09万元和2.70万元罚款。对于上述事项,公
2019年5有限公司的监管司在2016、2017年年度报告中未曾予以披露。公司信息披露存在不准确、月22日函》(创业板监管严重滞后的情形。函〔2019〕第50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
号)2.1条、第2.4条、第2.6条规定。
该监管函提示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公司于2019年6月4日披露《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称公司于当日收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环境保护局的《行政处罚决定深交所《关于对湖书》。根据公司报备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件,环保局于2019年5月25日北鼎龙控股股份向公司送达了武经开(汉南)环罚告字﹝2019﹞4号、5号和6号《武汉经
2019年6有限公司的监管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公月11日函》(创业板监管司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时未及时披露。函〔2019〕第69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
号)1.4条、第2.1条、第2.6条、第11.11.3条规定。
该监管函提示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2020年10月1日,公司披露《关于追认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告》称,深交所《关于对湖2018年12月20日至2020年6月5日期间,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向珠海墨北鼎龙控股股份美影像科技有限公司、中山市迪迈打印科技有限公司、珠海市天硌环保科
有限公司的监管技有限公司、中山沃蒙斯打印耗材有限公司、武汉友谊梯电气投资有限公函》(创业板监管司、上海奈芯软件科技有限公司6家企业提供财务资助,且截至公告披露
2020年11函〔2020〕第181日财务资助仍有余额。公司未就上述财务资助事项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月17日;号);息披露义务。
2021年1湖北证监局《关于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创月4日对湖北鼎龙控股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股份有限公司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7.1.3条的规定。
监管关注函》(鄂深交所监管函提示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证监公司字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2021]号)湖北证监局监管函要求公司出具切实可行的书面整改方案。
2、整改情况说明
公司对上述监管函关注的有关事项高度重视,根据要求进行回复及自查整改,并递交回函及整改情况书面报告。同时,公司积极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进一步加强信息披露有关业务的深入学习,总结相关经验与教训,提升规范运作意识,并组织相关人员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运作指引的学习,加强对业务规则的理解和认识,提高业务素质,杜绝类似事项的发生。
2/3(二)收到的警示函和纪律处分情况说明
1、基本情况说明公司于2020年11月1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以下简称“湖北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湖北证监局关于对湖北鼎龙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0]43号)(以下简称“警示函”)。
因2019年公司未完成回购,且未在回购到期前履行变更程序,构成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第五条第二款中未履行承诺的行为,湖北证监局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同时,公司于2020年11月17日,就上述事项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关于对湖北鼎龙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就公司上述行为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2、整改情况说明
公司收到湖北证监局的警示函以及深交所的纪律处分后,高度重视相关问题,并严格按照湖北证监局以及深交所的要求进行整改。同时,公司将深刻吸取教训,进一步加强相关责任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强化规范运作意识,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和公司治理水平,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保障投资者权益。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其他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形。
特此公告。
湖北鼎龙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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