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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锋新材:关于公司及卢先锋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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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锋新材:关于公司及卢先锋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韶华流年 发表于 2024-3-22 00:00:00 浏览:  501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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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163证券简称:先锋新材公告编号:2024-009
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卢先锋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卢先锋先生今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卢先锋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9号)。
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卢先锋:经查,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先锋新材)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卢先锋与贺沁铭于2018年11月6日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卢先锋将其持有的先锋新材29.8%股权转让给贺沁铭或其指定的受让人,该事项涉及先锋新材控制权转让,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八十条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应及时披露,而先锋新材直至2024年3月19日才予以披露,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卢先锋作为先锋新材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与贺沁铭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未及时告知先锋新材,未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违反了《证券法》
第七十八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和第二十八条的相关规定。
同时,卢先锋作为先锋新材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知悉上述信息,但未履行报告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后续将根据核查情况决定采取进一步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二、相关说明
公司高度重视《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中指出的问题,深刻反思并认真汲取教训,今后将切实加强对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培训工作,加强信息披露的管理工作。公司将督促卢先锋先生加强对信息披露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避免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和管理。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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