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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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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小韭菜 发表于 2024-3-21 00:00:00 浏览:  490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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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公监函〔2024〕0078号
关于对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
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ST 西钢,A 股证券代码:600117;
周泳,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经查明,2024年3月21日,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西钢或公司)披露公告称,经公司自查,因财务人员工作疏忽,相关数据增长率公式中的基数选取错误,导致公司2018年至2023年年报中,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及毛利率的同比变动幅度计算错误,公司在公告中对相关数据进行了更正。
定期报告是投资者关注的事项,可能对公司股价及投资者决策产生影响,公司理应进行客观、谨慎地核算并披露。公司多期定期报告中数据增长率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影响了投资者知情权。其行为违反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1条、第2.1.4条等有关规定。时任财务总监
1周泳作为公司财务事项的主要负责人,未勤勉尽责,对公司违规行
为负有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第4.3.1条、第4.3.5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财务总监周泳予以监管警示。
后续将根据进一步核查情况予以严肃处理。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取有
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的1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2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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