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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海清科: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华海清科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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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海清科: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华海清科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金股探 发表于 2024-3-26 00:00:00 浏览:  609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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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
华海清科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二四年三月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华海清科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华海清科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我国现行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华海清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和《华海清科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有关规定,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华海清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唐申秋律师、侯为满律师出席公司于2024年3月25日召开的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宜,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查阅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对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公司已承诺其向本所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及说明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审议事项和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有关议案的内容及议案中所涉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它任何目的或用途。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一)2024年3月4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议案。
(二)2024年3月5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网址为http://www.sse.com.cn)上刊登了《华海清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编号:2024-016),该等公告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召
开方式、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会议登记办法、通过网络投票的投票程序等事项。
(三)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现场会议于2024年3月25日下午14时30分在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聚兴道11号2号楼2102会议室如期召开。
(2)网络投票自2024年3月25日至3月25日进行,其中:2024年3月25日的上
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
平台进行,2024年3月25日的9:15-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
(四)2024年3月25日,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如期召开,公司董事长路新春先生主持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实际的召开时间、地点、方式和内容与公司公告内容一致。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全部股东及其代理人,均为2024年3月18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
(一)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情况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5人,所持或代理的公司股份数为
2719180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1089%。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文件,股东代理人也均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和相关证明文件。
(二)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情况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统计的信息资料,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共计12人,持有公司股份数为5124652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2440%。其股东资格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审查核定,本所律师依赖其有效性,予以确认采纳。
(三)其他与会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有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见证律师。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和其他与会人员均具有相应资格,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的股东身份准确的情况下,具有相应的资格,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具有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新提案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内容与会议通知公告内容相符,没有提出临时议案的情形。
五、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表决方式及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依据规定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公司按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
规定程序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并及时公布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统计结果与现场投票结果进行汇总统计。
(四)根据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
其代理人有效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会议审议并通过股东大会决议。
1、《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
2、《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管理层办理公司回购股份相关事宜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公告中列明的议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由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代理人进行以记名投票
方式逐项进行审议和表决,并按《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根据统计结果会议议案获得有效表决通过。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表决方式及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会议审议事项和表决方式及程序、会议表决结果均符合我国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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